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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推行限塑政策定義不明.且缺乏配套向監察院糾舉 刊載者:鄭三元委員 刊載日期:2003/03/25

立法委員鄭三元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向監察

院提出:環保署於九十一年三月宣佈[購物用塑膠袋及塑膠

類免洗餐具之限用政策]政策定義不明,且未就資源如何回

收等環保工作與業者溝通,請予糾正.

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監察院來函:立法委員鄭三元

向監察院檢舉指環保署的限塑政策內容定義不明,監察院

受理後審查通過負責調查監委趙榮耀、李伸一共同完成的

「購物用塑膠袋及塑膠類免洗餐具之限用政策」調查報

告:.

監委李伸一、趙榮耀共同新完成的限塑政策調查報告指

出,依法設立登記的塑膠袋及塑膠類免洗餐具製造工廠,

在限塑政策實施後,經營環境更加艱辛,為減緩產業外

移,並避免違背信賴保護原則,環保署與工業局宜速謀解

決對策。

調查報告說,相關塑膠業者轉型問題迄未妥善解決,當務

之急宜持續對受衝擊業者提供合理、合法紓困、輔導措

施,結合政府與業界力量,同心共創經濟與環保雙贏永續

經營環境。

李伸一指出,查歷年經濟部核准台灣塑膠業廠商至大陸

投資的統計金額數據顯示,部分塑膠產業自八十年起陸續

外移,並非自限塑政策實施後才大量外移。

李伸一表示,依法設立登記的塑膠袋及塑膠類免洗餐

具製造工廠,在限塑政策實施後,則遇到經營環境更加艱

辛等實質狀況,為減緩產業外移及減少失業人口,並避免

違背信賴保護原則,環保署與工業局宜就限塑政策實施後

受波及產業外移有關因素,通盤檢討,妥謀解決對策。

監委趙榮耀則指出,環保署執行「購物用塑膠袋及塑

膠類(含保麗龍)免洗餐具限用政策」前,雖曾與相關業

者、公會及工業局協商,但環保署與工業局均未能事先掌

握業者轉型所需時間和籌措輔導轉型所需足額經費等,致

限塑政策推出後,業者不斷抗議,顯見政策規劃與推動確

實有欠周延。

調查表示,環保署執行限塑政策前,雖曾與塑膠相關

業者、公會及工業局協商,但限塑政策推出後,才察覺輔

導轉型經費不足、業者轉型所需時間高達五年等,環保署

雖緊急向行政院爭取動用第二預備金一億元補貼業者轉型

貸款利息,仍凸顯決策過程資訊交換、意見溝通與分工合

作機制有待加強。

監察院調查過程歷經函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經濟部

工業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等機關代表官

員說明,並邀請台灣區塑膠製品工業同業公會及台灣省塑

膠製品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彰化縣塑膠製品商業同業公

會、台中市塑膠製品商業同業公會、台南市塑膠製品商業

同業公會、台灣區PP容器製造協進會、昇威免洗餐具公

司、台北市餐盒食品商業同業公會等代表召開諮商會議。

調查報告具體建議說,環保署會同勞委會訂定的「購

物用塑膠袋及塑膠類(含保麗龍)免洗餐具製造業非自願

性失業勞工就業輔導計畫」,僅少數失業勞工利用尋求轉

業,另有關部分計畫經費能否逐年編列?失業勞工任滿一

年,是否將遭雇主解僱等?均有不確定性,環保署宜儘速

協調勞委會查究並有效因應,以疏民困。

糾正重點如下:

一.環保署執行[購物用塑膠袋及塑膠類(含保麗龍)免洗餐

具限用政策]前,雖曾與相關業者.公會及工業局協商,惟與

工業局未能事先掌握業者轉型所需時間,籌備輔導其轉型

所需之足額經費,致政策推出後,塑膠袋與塑膠類免洗餐具

業者抗議不斷,顯見政策之規劃與推動有欠周延.

二.依法設立登記之塑膠袋及塑膠類免洗餐具製造工廠,於

限塑政策實施後,經營環境更加艱辛,為減緩產業外移,並

避免違背信賴保護原則,環保署與工業局宜速謀解決對策.

三.環保署會同勞委會訂定之[購物用塑膠袋及塑膠類(含

保麗龍)免洗餐具製造業非自願性失業勞工就業輔導工業]

僅極少數失業勞工利用該管道尋求轉業,又部分計劃經費

能否逐年編列及失業勞工任滿一年,是否遭雇主解僱乙節,

均存有不確定性,環保署宜協調勞委會速查究其原因並謀

因應對策,以疏民困.

四.衛生署配合環保署督導縣市衛生局執行餐飲衛生稽查

之執行成效仍有不彰,又部分餐飲業者無力負擔租用餐具

清洗設備押金,影響餐飲衛生之落實,應儘速檢討改進.

五.環保署宜協調衛生署查核市售紙製免洗餐具之進口紙

板是否合乎安全衛生標準,以確保國人健康.

六.違反限塑規定之罰責對使用而言,確實過於嚴苛,環保

署為減少爭議,以開立警告單因應,有欠周延,應予改進.

七.環保署以厚度0.06公釐作為購物用塑膠袋限制使用之

標準,是否反使塑膠垃圾增加,環保署宜確實瞭解,妥為因

應.

八.其他與本案有關之陳訴事項,為兼顧經濟與環保雙贏,

行政院亦應督促所屬相關部會注意及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