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局未依[健保法]編列人事行政費用彈劾案
刊載者:鄭三元委員
刊載日期:2003/01/22
受文者:監察院
主旨:行政院辦理全民健康保險業務,其指定之「保險
人」中央健康保險局,開辦至今均未依「健保法」編列人
事及行政費,却由衛生署年年撥付預算,顯不合法;應
請 大院派員徹查,對行政院依法糾正,並對衛生署及健
保局相關首長提案彈劾。
說明:
一、 中央健保局係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設立之指定「保
險人」,健保法第六十八條雖規定:「保險人為辦理本保
險所需之設備費用及週轉金,由中央政府撥付保險人撥
付」,但同條文更開宗明義規定:「保險人為辦理本保險
所需之人事及行政管理經費,以當年度醫療費用總額百分
之三點五為上限,編列預算辦理」,行政院和衛生署、健
保局不應視而不見。
二、 自八十四年三月健保開辦以來,健保局與行政
院衛生署並未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編列
健保局的經常門預算。其辦理全民健康保險所需之人事及
行政管理經費,却是由衛生署預算補助健保局辦理。九十
二年度行政院衛生署編列「全民健康保險行政費」 六十
八億七千一百八十六萬九千元,其中補助健保局例行性行
政經費多達四十四億五千九百七十一萬六千元。此舉頗有
導致健保局支出浮濫,規避預算收支平衡原則。
三、 健保局屢次均稱衛生署對健保局人事行政費用的補
助,乃比照勞保局的模式辦理,然細加檢視,全民健康保
險法第六十八條與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八條,兩機構的經
費編列方式並不相同。
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八條明定「辦理勞工保險所需經費,
由中央政府撥付」,而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十八條之規
定,則非相符。
四、另者,依全民健保法第四條所組成之「全民健康保險
監理委員會」,是否善盡「監理本保險業務,提供保險政
策、法規之研究::」等內部監督功能,亦請一併調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