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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局未依[健保法]編列人事行政費用彈劾案 刊載者:鄭三元委員 刊載日期:2003/01/22

受文者:監察院

主旨:行政院辦理全民健康保險業務,其指定之「保險

人」中央健康保險局,開辦至今均未依「健保法」編列人

事及行政費,却由衛生署年年撥付預算,顯不合法;應

請 大院派員徹查,對行政院依法糾正,並對衛生署及健

保局相關首長提案彈劾。

說明:

一、 中央健保局係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設立之指定「保

險人」,健保法第六十八條雖規定:「保險人為辦理本保

險所需之設備費用及週轉金,由中央政府撥付保險人撥

付」,但同條文更開宗明義規定:「保險人為辦理本保險

所需之人事及行政管理經費,以當年度醫療費用總額百分

之三點五為上限,編列預算辦理」,行政院和衛生署、健

保局不應視而不見。

二、 自八十四年三月健保開辦以來,健保局與行政

院衛生署並未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編列

健保局的經常門預算。其辦理全民健康保險所需之人事及

行政管理經費,却是由衛生署預算補助健保局辦理。九十

二年度行政院衛生署編列「全民健康保險行政費」 六十

八億七千一百八十六萬九千元,其中補助健保局例行性行

政經費多達四十四億五千九百七十一萬六千元。此舉頗有

導致健保局支出浮濫,規避預算收支平衡原則。

三、 健保局屢次均稱衛生署對健保局人事行政費用的補

助,乃比照勞保局的模式辦理,然細加檢視,全民健康保

險法第六十八條與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八條,兩機構的經

費編列方式並不相同。

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八條明定「辦理勞工保險所需經費,

由中央政府撥付」,而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十八條之規

定,則非相符。

四、另者,依全民健保法第四條所組成之「全民健康保險

監理委員會」,是否善盡「監理本保險業務,提供保險政

策、法規之研究::」等內部監督功能,亦請一併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