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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提案-[限塑政策]第二階段應暫緩實施 刊載者:鄭三元委員 刊載日期:2002/10/26

本院委員鄭三元、高明見、楊麗環等三十六人,針對環保

署實施限制「購物用塑膠袋及塑膠類(含保麗龍)免洗餐

具」之政策第二階段,實施在即,但對於相關產業、從業

人員等,應有的配套措施付之闕如,就現狀論,至今盡未

完善,貿然實施,無非是置產業及其從業人員於萬劫不

復。在此經濟蕭條、產業外移、失業率屢創新高之時機實

行,是否過當?政府主管單位,是否應體察現在之時機,

將第二階段暫緩實施,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 對於環保署提倡簡樸生活之立意,吾等甚表嘉

許,但自九十一年三月初公告至九十二年一月一日實施之

第二

階段;只給產業不足一年之轉型時間,就年產值超過一

百五十億,國內投資超過三百億,及直接從業人員超過十

萬人的相關產業而言,短短九個月實在過苛,且政府給予

產業相關轉業配套,及即將面臨失業之勞工的輔導方案,

至今尚未出爐,故懇請環保署,將第二階段之實施日程,

邀相關部會如工業局、勞委會等協商,務必詳加考慮環

境、產業及勞工三方之情形,將政策臻於三贏之局面,避

免過度躁進而導致民怨,進而影響全民政府之形象。

(二) 因為環保署引用廢棄物清理管理辦法第二十一

條,作為實施之依據,其中法條內文內載:「包裝容器有

【嚴

重污染之虞】者」,吾等對於【嚴重污染之虞】之定義有

以下之疑問?認為環保署定義不明,舉凡污染如空污、水

污、噪音等,均有科學數據作為依據,但單純以【嚴重污

染之虞】作為執法之依據,實屬主觀且抽象,如將其作為

政策之依據,實有不當。

(三) 【免洗餐具】之定義,環保署一直無法提出一

精確且可以執行之定義,光憑客觀上認定,而不佐以科學

數據

作為執行之基礎,實有過當,以勞委會『職業病認定標

準』中「過勞死」為例,即將鑑定「過勞死」的定義文字

化:『死亡前24小時內連續工作,或於死亡前七日內每日

連續工作超過十六小時,而導致循環系統疾病,包括急性

腦管或心臟病,致被保人死亡』。此精確的定義實應作為

各行政機關的借鏡;援此例,亦應將【免洗餐具】定義佐

以科學方式數具化,避免紛爭、以利執行,方為民之大

幸。

決議: 函請行政院研處

主提案: 鄭三元; 高明見; 楊麗環

連署提案: 劉文雄; 鄭美蘭; 侯彩鳳; 林郁方; 林益

世 ; 游月霞; 林政義 ; 高仲源; 沈智慧 ; 邱毅; 秦慧

珠 ; 許淵國; 曹原彰; 劉銓忠; 李桐豪; 邱創良 ; 孫大

千 ; 章仁香; 林惠官 ; 徐少萍; 邱鏡淳 ; 李嘉進 ; 呂

學樟; 蔡鈴蘭; 鄭志龍 ; 徐耀昌; 羅世雄; 林正二 ; 蔡

正元; 周雅淑 ; 郭添財 ; 朱鳳芝; 陳進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