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本院趙良燕、鄭三元、盧秀燕、楊瓊瓔、蔡鈴蘭、
秦慧珠委員等三十六人,有鑑於國防部所訂頒之「常備兵
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申請提前退伍規定」,其中許多內容已
不合時宜,造成許多常備兵雖然家庭發生變故卻無法提前
退伍回去照顧家庭,因而形成許多不公平的現象,為此建
請行政院督促國防部儘速修改相關規定。
提案人:趙良燕、鄭三元、盧秀燕、楊瓊瓔、蔡鈴蘭、秦
慧珠
連署人:邱毅、許淵國、廖婉汝、章仁香、朱鳳芝、黃昭
順、林正二、李桐豪、邱鏡淳、李嘉進、江綺雯、孫大
千、羅世雄、柯淑敏、廖國棟、高明見、卓伯源、顧崇
廉、黃義交、楊文欣、龐建國、陳進興、洪秀柱、林郁
方、林政義、高仲源、蔡豪、楊仁福、謝章捷、林益世、
徐耀昌、洪昭男、侯彩鳳、陳根德、鍾紹和、鄭美蘭
說明:
一、 現行「常備兵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申請提前退伍
規定」係國防部於民國八十九年修訂頒佈,但許多規定已
不合時宜,無法適當解決許多常備兵家庭所發生的問題,
造成許多家庭的無奈與遺憾。
二、 以本辦公室所處理之陳情案為例:
(一) 一義務務官兵父親腦中風洗腎多年,行動不便,持
有身心障礙手冊(極重度),多年來均由母親照料,阿兵哥
入伍後,母親因過勞罹患肺癌,已經末期,家中急需有人
照顧;但姐姐們均已結婚,只剩此一阿兵哥。然依前述規
定第二點第一款規定,兵役法第十八條第四款「家庭發生
重大變故,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之認定標準之一,
就是常備兵入營後,其家屬發生死亡或患有中度以上身心
障礙,無其他可予照顧之家屬者;所以這名阿兵哥雖然申
請提前退伍,但礙於本條規定,雖父親為中度以上身心障
礙,但仍有患重症之母親可以照顧,因此這位阿兵哥仍無
法辦理提前退伍,回家照顧雙親。
(二) 另一位阿兵哥,因父親中風臥病在床,有一個未滿
二歲的非婚生子女,又無其他兄弟姐妹,因此想申請提前
退伍,但因姑姑與這名阿兵哥設籍在同一,所以依第三點
第四款規定,即不許他提前退伍。這規定常造成許多常備
兵不合申請。因為國人習慣將戶籍寄放在別處,但並未生
活在一起,所以雖然家中發生變故,並無其他親屬可以互
相支援照顧。而國防部承審人員常忽略規定中另一項重要
因素「且同居共營生活」,只以戶籍作認定就駁回申請。
(三) 曾有案例,常備兵父親因車禍致中度以上身心障
礙,家中又無其他親屬可照顧,母親於常備兵入營前和父
親離婚,離婚原因是因為遭受家暴,當常備兵提出提前退
伍申請時卻被依本規定第五點駁回:「常備兵或其家屬有
認領、收養、招贅、離婚、終止收養,或年齡變更等情
事,以該常備兵年滿十八歲以前,已辦竣戶籍登記者為
限。但常備兵本人被收養者,以其年滿十歲以前,已辦竣
戶籍登記者為限。」
於本例中,常備兵之父母是因其中一方有暴力傾向,致另
一方無法共同生活而離婚,並非故意製造假離婚讓常備兵
得以逃避兵役。
三、 國防部前述規定,許多設計是為防弊,以防有
人藉機故意逃避兵役,但規定應該要合情合理,不應為防
弊而造成許多不合理與不公平的現象。且該規定第九點、
第十點已規定國防部得隨時抽查,若發現有不符規定者,
亦得註銷其提前退伍之命令,實已具防弊功用。
四、 建請國防部全盤考量,重新修訂該規定,以落
實照顧官兵之美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