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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汐止市伯爵山莊]案,請監院提出糾正 刊載者:鄭三元委員 刊載日期:2004/09/13

-檢舉文- 送監察院 93.9.13日

主旨:

台北縣政府未善盡公務人員行政監督之責,核發汐止市伯

爵山莊第六期開發計畫、建造執照、使用執照疏於比對圖

籍,致使道路地未逕為分割,而誤植於伯爵山莊第三期少

數住戶名下,而受到把持,導致該山莊二、六○○戶住家

約八千人位處袋狀地,未有寬敞聯外道路;又明知伯爵山

莊第三期少數住戶違法設障,不但非法違建且妨礙交通,

竟爾不執行公權力予以拆除,暢通私設道路;如此草率行

政,為少數人私利罔顧多數人通行權,以及生命財產安

全。敬請 大院本於監察權之行使、行政程序之維持、人

民權益之維護,將台北縣政府依法提出糾正。

說明:

一、汐止市伯爵第六期整體開發建築計畫於76年12月提出

申請計畫(77.09.23審查通過),78年1月24日核發山坡

地開發許可(含C道路/即系爭道路),79年6月20日核發

變更開發許可(另增A、B兩條道路系統),81年取得雜項

使用執照(81汐雜使字第○○六號)。

二、系爭之C道路於開發許可、變更開發許可中均已立

案,業經權責主管機關「臺北縣政府」核准發照。此間不

論因建商、建築師、代書之疏漏,道路地未逕為分割,而

誤植於伯爵山莊第三期少數住戶名下,而受到把持,導致

該山莊二、六○○戶住家約八千人位處袋狀地,未有寬敞

聯外道路,然權責主管機關「臺北縣政府」核發開發計

畫、建造執照、使用執照疏於比對圖籍,已有違公務員行

政保護原則。

三、「臺北縣政府」明知伯爵山莊第三期少數住戶違法設

障,不但非法違建且妨礙交通,竟爾不執行公權力予以拆

除,暢通私設道路;如此草率行政,為少數人私利罔顧多

數人通行權,以及生命財產安全,有違行政程序法信賴原

則。汐止市公所預定遷址於該山莊,日後公辦繁碌可預

見,如無寬敞聯外道路,災難時將不堪想像。

四、檢附「伯爵山莊伯爵街道路通行權糾紛案辯正申論」

如附件。敬請 大院本於監察權之行使、行政程序之維

持、人民權益之維護,將台北縣政府依法提出糾正。

~監察院回函1~

93年10月1日監察院回函:經查本案本院已函請台北縣政

府妥處逕復,請靜候其處理結果,復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