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文- 送監察院 93.9.13日
主旨:
台北縣政府未善盡公務人員行政監督之責,核發汐止市伯
爵山莊第六期開發計畫、建造執照、使用執照疏於比對圖
籍,致使道路地未逕為分割,而誤植於伯爵山莊第三期少
數住戶名下,而受到把持,導致該山莊二、六○○戶住家
約八千人位處袋狀地,未有寬敞聯外道路;又明知伯爵山
莊第三期少數住戶違法設障,不但非法違建且妨礙交通,
竟爾不執行公權力予以拆除,暢通私設道路;如此草率行
政,為少數人私利罔顧多數人通行權,以及生命財產安
全。敬請 大院本於監察權之行使、行政程序之維持、人
民權益之維護,將台北縣政府依法提出糾正。
說明:
一、汐止市伯爵第六期整體開發建築計畫於76年12月提出
申請計畫(77.09.23審查通過),78年1月24日核發山坡
地開發許可(含C道路/即系爭道路),79年6月20日核發
變更開發許可(另增A、B兩條道路系統),81年取得雜項
使用執照(81汐雜使字第○○六號)。
二、系爭之C道路於開發許可、變更開發許可中均已立
案,業經權責主管機關「臺北縣政府」核准發照。此間不
論因建商、建築師、代書之疏漏,道路地未逕為分割,而
誤植於伯爵山莊第三期少數住戶名下,而受到把持,導致
該山莊二、六○○戶住家約八千人位處袋狀地,未有寬敞
聯外道路,然權責主管機關「臺北縣政府」核發開發計
畫、建造執照、使用執照疏於比對圖籍,已有違公務員行
政保護原則。
三、「臺北縣政府」明知伯爵山莊第三期少數住戶違法設
障,不但非法違建且妨礙交通,竟爾不執行公權力予以拆
除,暢通私設道路;如此草率行政,為少數人私利罔顧多
數人通行權,以及生命財產安全,有違行政程序法信賴原
則。汐止市公所預定遷址於該山莊,日後公辦繁碌可預
見,如無寬敞聯外道路,災難時將不堪想像。
四、檢附「伯爵山莊伯爵街道路通行權糾紛案辯正申論」
如附件。敬請 大院本於監察權之行使、行政程序之維
持、人民權益之維護,將台北縣政府依法提出糾正。
~監察院回函1~
93年10月1日監察院回函:經查本案本院已函請台北縣政
府妥處逕復,請靜候其處理結果,復請查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