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提案-榮民就養金權益爭議
刊載者:鄭三元委員
刊載日期:2004/09/17
案由:本院鄭委員三元等 人,因政府對榮民之就養安
置,設有「罪及子女」之不當限制規定,如榮民成年子女
有謀生能力及房地等,即停發榮民原領有之就養金,嚴重
影響榮民就養安置之權益;保障榮民老年生活無虞,政府
應檢討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中,踰越母
法不當限制榮民就養安置之規定,是否允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榮民就養安置,明訂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中,旨意在照顧榮民老年生活無虞,而給予一定的就養
金,使之安享餘年,政策行之已久。但九十一年二月突修
正「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其第七條及第十條
增列諸多限制榮民就養安置之規定,將家庭子女收入及全
家人口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等,均列入排除就養安置條
件,大大損及原(將)領有就養金之榮民權益。子女有
成,原應慶幸,今反成父母領取就養金之「原罪」,不符
社會孝道標準。
二、榮民一生戎馬,老年由政府提供菲薄之就養金,本可
勉強過日,少依賴兒女救濟;尤其值此經濟不景氣時期,
子女成家創業備極艱辛,以一萬多元的家庭人口「平均收
入」,即剔除榮民領取就養金,條件過於嚴苛。且子女之
收入與榮民就養金分屬不同主體,將兩者擴張解釋並論,
剝奪應屬於榮民之就養金權利,誠不相當。政府應即檢討
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第七條及第十條之
不當限制,不容牴觸「輔導條例」母法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