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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管理條例第十一條修正案】 刊載者:穆閩珠委員 刊載日期:2002/11/01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十一條修正案

案由:本院穆委員閩珠等 人擬具飲用水管理條例第十一

條修正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飲用水管理條例立法目的,乃是為了確保飲用水水源

水質,提升公眾飲用水品質,維護國民健康。各級政府雖

然依照本法之授權,制定各項水源、水質標準,甚或推動

自來水生飲計劃;然而民眾卻仍對自來水品質有所疑慮,

因此造成目前多數家庭以加裝淨水器或購買包裝水等方式

來解決飲水問題。飲用水之品質,實有檢討之必要。

二、以台北市為例,飲用水水源水質最大的問題就是腐蝕

性的問題。自來水的水質過軟,所以會腐蝕輸送管線,導

致水中鉛、銅含量過高,輕則損傷衣物,重則有害人體健

康。美國「安全飲用水法」(Safe Drinking Water

Act)指出,水中鉛濃度過高時,易遭成嬰幼兒生理心理

的不健全,孩童視力、聽力及學習能力降低,成人血壓升

高等病症;水中含銅量過高,易引起胃腸疾病或肝、腎的

損傷。

三、為加強飲用水水質之管理,爰提案修正本法第十一條

為「飲用水水質,應符合安全飲用水水質標準。前項所稱

之「安全」飲用水,乃指不具腐蝕性之水質,其標準由中

央主管機關定之。」使各級政府得依本法之授權,據此制

定更為嚴格的飲用水水質標準,以保障國民健康。是否有

當,敬請公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