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用水管理條例第十一條修正案】
刊載者:穆閩珠委員
刊載日期:2002/11/01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十一條修正案
案由:本院穆委員閩珠等 人擬具飲用水管理條例第十一
條修正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飲用水管理條例立法目的,乃是為了確保飲用水水源
水質,提升公眾飲用水品質,維護國民健康。各級政府雖
然依照本法之授權,制定各項水源、水質標準,甚或推動
自來水生飲計劃;然而民眾卻仍對自來水品質有所疑慮,
因此造成目前多數家庭以加裝淨水器或購買包裝水等方式
來解決飲水問題。飲用水之品質,實有檢討之必要。
二、以台北市為例,飲用水水源水質最大的問題就是腐蝕
性的問題。自來水的水質過軟,所以會腐蝕輸送管線,導
致水中鉛、銅含量過高,輕則損傷衣物,重則有害人體健
康。美國「安全飲用水法」(Safe Drinking Water
Act)指出,水中鉛濃度過高時,易遭成嬰幼兒生理心理
的不健全,孩童視力、聽力及學習能力降低,成人血壓升
高等病症;水中含銅量過高,易引起胃腸疾病或肝、腎的
損傷。
三、為加強飲用水水質之管理,爰提案修正本法第十一條
為「飲用水水質,應符合安全飲用水水質標準。前項所稱
之「安全」飲用水,乃指不具腐蝕性之水質,其標準由中
央主管機關定之。」使各級政府得依本法之授權,據此制
定更為嚴格的飲用水水質標準,以保障國民健康。是否有
當,敬請公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