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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體育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 刊載者:穆閩珠委員 刊載日期:2002/04/23

國民體育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由:本院穆委員閩珠等37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十

三條條文修正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 體力就是國力的象徵,放眼世界,各國莫不將

體育運動列為重要的施政項目,尤以國際矚目的運動大

賽,各國無不把握展現國力的機會,全力以赴。因此一個

國家體育發展的興衰,正也顯示國家各項政治、經濟、民

生水準是否提升的一項指標。政府在台灣推展體育運動數

十年來,也投入大量的人力及經費,但在國際體壇上,很

可惜只培養少數的國際級運動員,其中原因深值探究。

二、 其重要因素之一就是因為我們沒有健全的教練

任用制度,而沒有優秀的教練,就沒有優秀的選手,健全

的教練制度不建立,其他的作為都會事倍功半,所以要立

足國際舞台,提昇中華民國的國際能見度及影響力,當務

之急,就是建立專任運動教練任用制度。

三、 目前各級政府聘任之運動教練,其所訓練之對

象,均為青年、青少年學生,其訓練工作,不脫離教育環

境。因此,為使未來各級政府聘任運動教練有所法源依

據,且避免相同對象適用不同法規,爰修定「國民體育

法」第十三條,中央體育主管機關不再另定聘任條例,原

條文第二項「其任用另以法律定之」應予刪除。另將聘任

運動教練有關之資格、聘任程序、聘期、進修、待遇、退

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考核等,明列準用教育人

員任用條例及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