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份條文修正草案
案由:本院穆委員閩珠等36人,擬具「教育人員任用條
例」部份條文修正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我國目前乃未建立專任運動教練任用制度,每當國家
派隊參加國際比賽,教練都是由學校徵調體育教師,或少
部分沒有公職身份的教練,臨時編組成立的教練團,當比
賽回國教練也隨之歸建,因而產生許多問題:
〈一〉 教師兼教練,無法避免影響學生的受教權,比
賽期間一般學生體育課之連續性中斷。縱使無公出老師本
身又要上體育課,又要指導代表隊的選手,體能負荷、教
學品質及訓練績效都大打折扣。
〈二〉 國家級教練的角色是相當重要,我國卻沒國家
級專任運動教練編制與任用,有可能國家代表隊的教練比
賽回國後也會面臨失業的現象,對於工作性質需專業長期
投入訓練及不斷蒐集更多運動科學、運動資訊的教練工作
任務,實為急需建立一項完整的專任運動教練任用制度。
〈三〉 選手以其體力、技術及青春為學校、縣市、國
家爭戰運動場,以爭取榮譽,退休後,就連尋求基本的就
業機會都難,或幾經轉折取得教育學分,擔任學校體育教
師,但目前的情況是,名額有限,很多優秀選手被摒於教
育學分、教育學程之外,運動專長就此結束無法延續,不
只人才投閒置散,亦讓民眾認知我國運動選手出路狹窄,
惡性循環造成家長不願讓小孩投入運動校隊,使得運動團
隊取材不易。
二、很多優秀的運動人才,在國際運動競技為國爭光,退
出運動場後卻常找不到工作,因為沒有修教育學分或沒有
國家考試,使得找工作維持基本的生活都有問題。常讓人
民感覺運動員沒有出路,社會的尊榮感不夠,與扮演為國
爭光的貢獻角色,沒獲得對等的待遇。國內雖有高額的獎
金,但也非每位選手都能拿到世界前幾名,因此給選手安
定的就業安排更為重要。目前在教練制度無法源的狀況
下,基層教練在招募選手時常遇到家長或導師的反對,原
因就在國內選手退休之後都面臨就業的困擾。而目前各級
政府聘任之運動教練,其所訓練之對象,均為青年、青少
年學生,其訓練工作,不脫離教育環境。因此,為保障專
業運動教練之聘任,爰修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
條、第二十條、增定第二十二條之一及第二十二條之二,
將聘任運動教練有關之資格、聘任程序、聘期、進修、待
遇、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考核等,明列準用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相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