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修正案 刊載者:穆閩珠委員 刊載日期:2002/11/08

案由:本院穆委員閩珠等37人,擬具「台灣地區與大陸地

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八條修正案,是否有當,敬請公

決。

說明:

一、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八項規定:國家應尊

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

醫、就養予以保障。

二、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八條第四項

規定:「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大陸地區人民未於第六十六

條所定期限內完成繼承之第一項及第二項遺產,由主管機

關逕行捐助設置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辦理下列業

務,不受前條第一項歸屬國庫規定之限制……」。

三、照顧退除役官兵為憲法所明定;但「台灣地區與大陸

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卻規定退除役官兵遺產無人繼承時,

僅限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實施前者,應捐助設置榮民榮

眷基金會,似有未妥。為有效照顧其他生活艱困之榮民榮

眷,擬刪除第六十八條第四項「本條例修正實施前」等

字,將退除役官兵無人繼承之遺產,全部捐助榮民榮眷基

金會,始符合憲法增修條文中,保障退除役官兵權益之立

法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