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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刊載者:穆閩珠委員 刊載日期:2000/01/04

私立學校法部份條文修正案

案由:本院穆委員閩珠等,擬具私立學校法部份條文修正

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私立學校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宣誓其立法目的為促進私

立學校之健全發展,提高其公共性及自主性,以鼓勵私人

捐資興學,並增加國民就學機會。政府既然鼓勵私人興

學,並欲立法提高私校之自主性,實應秉持教育鬆綁的理

念,讓私校儘量自治。然而現行私立學校法雖言之夸夸,

以提高私校自主性自況,卻又處處限制私校自主性之發

展,尤其是私人捐資興學,成立具財團法人性質之董事會

後,卻無法與聞校務,此種只有義務,而無權利的設計,

殊不合理。

二、私立學校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董事須有三分之

一以上曾經研究教育,或從事同級或較高級教育工作,具

有相當經驗者。第十七條規定私立學校專任教師依第十五

條第一項得兼任本校董事或兼任他校董事,惟不得被推選

為董事長。因此,為鼓勵資深及具有相當經驗之教育工作

者,從事教育行政事務,專任教師兼任本校及他校董事

時,除因角色衝突及應利益迴避不得被推選為本校董事長

外,特修正第十七條不得被推選為他校董事長之限制。

三、私立學校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校長依據法令綜理校務,

執行董事會之決議。既然私立學校校長依法須執行董事會

決議,顯見校長須向董事會負責。然而目前私校董事會遴

聘校長,均須經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由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審核資格,校長因案停職或解職,亦由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通知董事會執行之。此種對董事會人事權之干

預,實已牴觸私立學校法第一條所揭櫫之精神。

四、因此,爰提案修正私立學校法第十七條、第二十八

條、第五十五條及五十六條,是否有當,敬請公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