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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提案-廢除葡萄園政策 刊載者:魏明谷委員 刊載日期:2002/10/18

案由:本院委員魏明谷等二十四人為彰化縣五千多名種植

金香葡萄農民,因配合政府廢除葡萄園政策,於八十五年

簽下切結書,具結保證領取廢園補償金後,不得於原農地

轉作任何保價收購之作物,且不能享有休耕補償等任何政

府之優惠措施,遇有風災、水災時也不得請領天然災害救

助金,甚至該農地轉賣他人,新買主亦受廢園條款的約

束,而這樣的限制竟然沒有訂定落日條款,規定其失效時

間,種種限制,如同將農地判處死刑,使農民領取一次補

償金,就必須終生受限,永久不得再享有任何權益。建請

行政院自九十二年起廢除此一條款,讓農民享有合理權

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彰化縣二林地區十七年前嘗試栽種金香釀酒葡萄成

功,公賣局南投酒廠與農民契作收購金香葡萄釀酒,為農

民帶來極大利潤,金香葡萄種植面積也增到二千四百公

頃,分佈於二林、芳苑、大城、竹塘、埤頭與埔鹽等地,

由於栽種過多造成產銷失衡,八十五年公賣局與農民結束

契作收購合約,省政府對契作農民採取廢園補償措施,廢

園果農每分地可獲得五萬四千元的廢園補助金,彰化縣約

有五千名農民接受廢園補助。農民領取廢園補償金後,必

需簽下切結書,同意今後不再申請任何補助,此即所謂

「廢園條款」。

二、此項廢園條款限制甚嚴,規定農民不得在原農地轉作

任何保價收購之作物,且不能享有休耕補償等任何政府之

優惠措施,遇有風災、水災時也不得請領天然災害救助

金,甚至該農地轉賣他人,新買主亦受廢園條款的約束,

而這樣的限制竟然沒有訂定落日條款,規定其失效時間,

種種限制,如同將農地判處死刑,使農民領取一次補償

金,就必須終生受限,永久不可再享有任何權益,對農民

生計影響甚鉅,十分不合理。

三、農民從事農作,最大的挑戰就是天然環境的不穩定及

市場供需不協調,往往需要政府適時的予以補助,然而廢

園條款卻完全剝奪政府給予農民的基本保障,在農業蕭條

之際,這樣的條款繼續存在,對農民的處境無異是雪上加

霜,因此儘速廢除「廢園條款」,已是政府當務之急。農

業單位雖體認到農民的心聲,願意協助農民廢除此一條

款,但是當初補償金是由經建會制訂政策,主計處花費十

三億元所發放的,要廢除限制條款,需三部會協調方能畢

其功,建請行政院發揮協調指揮功能,召集相關單位研商

解決之道,在此也籲請相關單位捐棄本位主義,為農民處

境設想,以期儘速於九十二年起廢除「廢園條款」,以保

障農民生計。

提案人:魏明谷

連署人:段宜康、謝明源、湯火聖、周雅淑、林豐喜、彭

添富、邱太三、蔡煌瑯、郭正亮、唐碧娥、卓榮泰、簡肇

棟、湯金全、邱垂貞、黃政哲、郭俊銘、張清芳、何金

松、陳茂男、馮定國、邱創進、陳朝龍、周伯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