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本院魏委員明谷等二十一人,針對南投縣貓羅溪月
眉厝堤防工程興建完竣迄今三年餘,該堤防行水區內私有
農地徵收作業卻未辦理完成,而該堤防經過之農地又多為
經過重劃的良田,卻因工程施工將原先之農路、水路破壞
殆盡而使農民無法出入耕作,今已成為荒蕪之地,使農民
權益遭受重大損害,是以建請主管機關經濟部水利署應儘
速於九十二年度起逐年編列經費,於六年內完成辦理該行
水區內私有農地之徵收作業,以保障農民權益,確立政府
公信力。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民國八十六年政府為辦理貓羅溪整治計劃,擬定月眉
厝堤防整治工程,當時業經台灣省第三河川局承諾要逐年
辦理河道內私有土地徵收及河道整理工作,並在民意代表
居中協調下,自民國八十八年開始辦理第一期徵收事宜,
並在八十九年再辦理第二期徵收工作,但是原本承諾應於
九十年度辦理之第三期徵收,卻因為政府財源有限、無法
編列徵收預算而未予辦理。
二、據南投縣草屯鎮光華段農地所有人陳情,該段農地係
經過農地重劃之良田,參與農地重劃時便提供用地負擔及
重劃費用負擔,所有農路都舖設水泥路面,灌溉水溝及排
水溝也用水泥舖設完成,無論是灌溉或排水系統都十分順
暢,因負擔費用而享有使用相關農路及水路設施的權利。
但是在興建貓羅溪河堤工程之後,由於原先的農路和水路
被完全破壞,農地所有人無法再出入耕作,只能坐視賴以
維生的良田變成荒蕪一片,因原有農田無法繼續耕作而減
損農產收入,對其生活造成莫大影響卻求訴無門。
三、原本政府在擬定任何建設工程時,便應妥善規劃好與
工程相關的所有配套工作,尤其是用地徵收問題直接影響
人民權益,更應預先妥善規劃、編列預算,並與當地民眾
事先做好說明溝通工作,以免造成以政府公權力侵害人民
私有權益的強橫行政。尤其本件河堤工程用地徵收問題已
延宕多年未決,又因未能落實原先規劃之徵收時程,使諸
多民眾紛紛因權益受損而極力陳情未獲正面回應與適當說
明,已使政府公信力造成極大的傷害,是以本席建請主管
機關經濟部水利署應儘速檢討該項工程後續規劃工作,並
自明(九十二)年度起逐年編列所需經費七億五千萬元,
於六年內確實辦理完成該行水區內私有農地徵收作業,以
保障人民權益,確立政府公信力。
提案人:魏明谷
連署人:李明憲、林岱樺、林濁水、邱太三、邱創進、葉
宜津、蕭美琴、簡肇棟、郭俊銘、洪奇昌、段宜康、鄭國
忠、李文忠、陳金德、陳景峻、賴勁麟、彭添富、李鎮
楠、郭玟成、賴清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