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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提案--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刊載者:魏明谷委員 刊載日期:2003/03/04

本院委員魏明谷等 人,為因應國內醫療專業技術日

益精進,且考量社會上醫療性之器官移植需求增加,但卻

囿於現行法令對活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之明文限制甚

多,適用上缺乏彈性,造成社會現況中有許多被詬病為

「法律殺人」的案例,實對國人生命及身體健康之保障有

欠周延,遂參照國外法制,引進「專業審查制度」之立法

技術,擬具「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修正草案,以求緩衝現

行條例所規定之不足。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草案總說明:

一、有鑑於國內醫療技術日益成熟進步,許多難以治癒之

重大疾病患者,現階段都可能藉著施作人體器官移植手術

而重獲一線生機,惟適用移植之人體器官本就十分難以獲

得,而國內活體器官移植的法令限制又十分嚴格,就算親

屬、配偶或家族間可以在醫學上符合器官移植的條件,卻

往往囿於現行法令對期間、範圍等諸多條件限制,而延誤

了器官移植手術治療的時機,造成諸多被社會大眾詬病為

「法律殺人」的案例,實對我國民生命身體基本生存權益

的維護有重大瑕疵,相關法令尤有修正之必要。

二、國內現行法令「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對活體摘取器官

施行移植手術之條文限制甚嚴,或有道德風險上之考量而

不得不從法律層面上嚴格規範之,以防止產生人體器官商

業買賣或不法交易之情事,但是另一方面卻因此使一般正

常有此器官移植需求的國民受到近乎不合乎人道的限制,

不免予人因噎廢食之感,結果明文法規不僅不能確實維護

國人生命、身體健康的基本權益,反而成為殘害之主因。

究其根本,乃在於法律條文的限制在實務適用上有其明確

範圍、缺乏彈性,無法因應各專業領域的特殊需求,顧此

失彼之處在所難免,因此對於器官移植此等具有特殊性、

專業性、急迫性之具體事實,法律條文所能規範的應在於

其基本原則而非細節技術性事項,應讓行政專業分工組織

下建立適當的審查機制來加以合理規範之,才能真正合乎

實際需求。

三、按現行法規對於人體器官移植案例上,並未有一專責

機構審查之,僅透過報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定其醫師資

格及器官類目,始得施行之,然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執

掌之業務已甚為繁多,且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於人體器官

移植上,是否均有足夠之專業知識可供應付,亦足以使人

存疑,而針對人體器官移植如此重大之案件,絕不允許任

何疏忽的可能,而國外立法體制上,對於此爭議性之相關

案例,亦十分關注,為解決此一棘手之問題,特有所謂之

「專業審查制度」。

四、所謂「專業審查制度」乃是規範特定事實必須交由一

專責機構所執掌,而其中的成員必須具備足夠的專業知識

加以審查,以器官移植案件為例,審查機關成員除了須有

人體器官移植的專業醫學知識以外,其他相關之專業知

識,如所牽涉之法令規定等等,也必須一併考量。因此其

所組成之成員,並不必然全由專業醫師所組成,其中更應

考量其牽涉之社會、道德、法律層面的問題,而包含社會

工作者、具有法律專業資格者或其他專門領域人士,但專

業醫師仍應占有絕大部分,如此一來,才能針對人體移植

之案例,作成正確且具有專業知識水準之判斷。

五、據此,本次修法乃擬參照國外法制成立一專業機構

「人體器官移植委員會」專責器官移植案件之審查,並依

其情節在現行法制架構下區分為一般審查與專案審查:

(一)一般審查:在合乎現行法規第八條的條件限制下,

較無其他爭議性之器官移植案件,仍是依照一般程序,由

施行手術之醫院、醫師報請人體器官移植委員會核定其資

格及器官之類目,在符合現行法規程序下即可施行器官之

摘取、移植手術,經由法規的原則性篩檢,讓性質單純的

器官移植案件有一般性準則可資民眾與醫院遵循。

(二)專案審查:在未能合乎現行法規第八條的條件限制

之器官移植案件,由於另須審酌其複雜性、道德風險性、

專業考量急迫性,則委由「人體器官移植委員會」做專案

審查,以緩衝協調現行法令欠缺適用彈性下可能造成人民

權益無法周全保障之處,彌補法律殺人之缺憾,增進國內

專業行政機制與效能,

六、綜上所述,在面對現今社會上對於醫療性器官之需求

日益增加下,「專業審查制度」之引進確實有其必要性,

尤其對於現行法令所無法周延保障的部分加以調節緩衝更

是重要。蓋如中央主管機關在法令制度全面變革有所困難

的情況下,若能引進專業審查制度針對人體器官移植之個

案作專業之判斷審查,決定其是否適合進行所謂人體器官

移植或切除之手術,既可避免移植手術進行之倉促,所導

致令人扼腕之弊端,另一方面,也可防止病人與醫師間可

能牽涉之利益輸送或其他罔顧他人之生命及身體之問題。

再者,面對日益增加之器官需求量,專業委員會之組成亦

可以個案方式,對現行法令不合理之處做實際上適度地之

反應及修正,如此才能讓實務及理論能彼此協調,使得法

令之規定能夠迅速地配合社會上實際的需求而做修正,俾

使日益龐大之器官移植需求者能重獲生機。

提案人:

連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