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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提案--公益彩券發行條例 刊載者:魏明谷委員 刊載日期:2002/05/10

本院魏委員明谷等三十二人,針對目前「公益彩券發行條

例」為照顧弱勢族群,在第八條明文列舉身心障礙者申請

為公益彩券經銷商時應受優先遴選之規定,因部分身心障

礙者工作能力之認定爭議層出不窮,且未考量身心障礙者

家庭現況的真正需求,使其保障弱勢族群工作權益及生活

照顧的功能不彰,爰擬具「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八條修

正草案,將身心障礙者之監護人亦納入應受優先遴選的經

銷商資格中,期能真正落實政府照顧身心障礙者之意旨。

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據「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公益彩券

經銷商之遴選應以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低收入單親家庭

為優先;經銷商僱用五人以上者,應至少進用具有工作能

力之身心障礙者或原住民一人。」前段有關公益彩券經銷

商之遴選資格僅保障身心障礙者本人申請經銷商,並未包

括身心障礙者家庭之照顧,但是低收入單親家庭之照顧明

列於條文之中;然而就社會實際現況而言,身心障礙者的

家庭往往因為長期照護身心障礙者的龐大支出或精神負

擔,使得生活陷於困境,其經濟壓力之大與低收入單親家

庭相較可能更為艱難。

二、依據「公益彩券經銷商遴選及管理要點」第三十九條

規定,經銷商除須具備完全行為能力之外,尚須符合該要

點第二條第六項規定之「工作能力」,使部分身心障礙者

(例如視障、心智障礙者)申請為經銷商之資格備受質

疑,影響其工作權益,亦不符合政府發行公益彩券以照顧

弱勢族群之意旨。是故,有鑒於所謂工作能力之認定標準

尚有疑義,不如考量其監護人事實上於其生活照顧上的不

可或缺性,使其得以身心障礙者監護人之身分經銷公益彩

券,以減少相關爭議。

三、公益彩券之發行旨在照顧社會上弱勢族群,然而屬於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中之植物人及癡呆症者或一些精

神疾病患者,因其不具工作能力而需依賴家庭扶持,且其

監護人為長期照護上述重度障礙者,在一般就業市場中甚

難尋得適任之工作,以致謀生困難,家庭負擔沉重,需依

靠社會救助機制予以協助。故為落實照顧身心障礙者之公

益意旨,符合社會現實狀況,應將身心障礙者家庭之照顧

一併列入考量,使其監護人亦得列入優先遴選為公益彩券

經銷商之資格內。

修正條文

第八條 公益彩券經銷商之遴選,應以身心障礙者或其監

護人、原住民及低收入單親家庭為優先;經銷商僱用五人

以上者,應至少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或原住民

一人。

現行條文

第八條 公益彩券經銷商之遴選,應以身心障礙者、原住

民及低收入單親家庭為優先;經銷商僱用五人以上者,應

至少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或原住民一人。

說明

一、部分身心障礙者(例如視障、智障、植物人、癡呆症

者及精神疾病患者)往往因工作能力之爭議而影響申請資

格,若能考量將其監護人亦納入,則可消弭相關爭議且與

社會現況相符。

二、身心障礙者家庭多因照顧身心障礙者而限於困境,其

生活與低收入之單親家庭亦同等艱難,故為落實弱勢族群

之公益意旨,應將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一併列入考量。

提案人:魏明谷

連署人:邱太三、曹啟鴻、謝明源、劉世芳、林岱樺、藍

美津、賴勁麟、陳景峻、段宜康、蕭美琴、郭玟成、簡肇

棟、蔡同榮、陳其邁、邱永仁、葉宜津、周慧瑛、邱創

進、王幸男、郭正亮、鄭朝明、唐碧娥、何金松、侯水

盛、彭添富、陳朝龍、梁牧養、林豐喜、周雅淑、郭榮

宗、秦慧珠、蔡啟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