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魏委員明谷等三十二人,有鑑於國內實施役男申請替
代役優先甄試制度,讓役齡男子本於其專業能力,於政府
機關擔任輔助性工作,履行政府公共事務或其他社會服
務,確有助於國家事務的推展,且能有效運用人力資源。
惟其考量專業能力之認定標準,依現行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五條,僅限定於國家考試及格者,排除中央主管機關核發
之專業證照,實與社會現況不符,徒然將真正的專業人才
屏除在外,有違該制度設置意旨,是以擬具替代役實施條
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落實專才專用,以期有效運用國
家人力資源。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申請替代役役男優先甄試制度的設立意旨,原意就在
於有效運用人力資源,讓學有專精的役齡男子能夠在不同
的政府機關內充分發揮所長,擔任輔助性工作,履行政府
公共事務或其他社會服務,適才適所的讓社會精英份子協
助國家事務的推展,且能凝聚青年專才對國家的認同感與
向心力,確實是一舉數得,充分落實替代役活化國軍人力
資源的精神。惟其考量專業能力之認定標準,依現行替代
役實施條例第五條,卻僅只限於國家考試及格者,排除掉
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專業證照,實與一般社會認知不符,
將多數具有真正專業的人才排除在外,使該甄試制度實施
以來成效不彰,反多招致民怨。
二、以同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的社會服務類教育服務役為
例,在一般社會通念與認知中,所謂的教育專業能力應是
以中央主管機關︱教育部之認定為標準,然而事實上由教
育部檢定核發的教師證,卻礙於現行法令的規定僵化,並
不在替代役優先甄試資格採認之列;而在另一方面,在社
會現狀中役齡男子多半為學、碩士應屆畢業生,初出校
園,能夠在登記甄試之前取得國家考試及格資格者實少之
又少,所以在現行法令下,真正能選擇登記為教育役優先
甄試者十分有限。結果往往使得具有教師證的專業人才因
無法登記教育役優先甄試而影響其選擇服替代役的意願,
而實際上服教育役者反而未必具有教育方面的專才,甚至
缺乏人文素養,不但無法適任推動文教政策,還使一般民
眾普遍質疑替代役男素質低落、無法勝任國家輔助性工
作。
三、見諸替代役實施以來諸多不合理之處,對所謂專業能
力之認定,僅限於國家考試及格才符合甄試資格,過於刻
板且與社會現況不符,以致造成許多原本有意擇服替代役
之役男的誤解與困擾,也不符合任用機關之需求。而且許
多的專業能力,依照行政專業分工,反而由中央主管機關
核發證照(譬如教師證)來認定更具公信力,較國家考試
更能反應專業素養與資歷,將之排除在優先甄試資格之列
外,反而讓非專業之役男擔任不適任之專業工作,實有違
替代役優先甄試制度的設立宗旨。是以,爲真正有效運用
國家人力資源,確有即時修正現行條文之必要,以真正落
實替代役制度活化人力資源、專才專用之精神。
修正條文
第五條
中華民國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於徵兵檢查
為常備役體位者,得依志願申請服替代役;替代役體位
者,應服替代役。
前項申請服替代役役男,具國家考試及格或經中央主管機
關核定取得合於前條第一項類別專長證照者,得優先甄
試。
申請服替代役人數,逾核定數額時,以抽籤決定之。但因
家庭、宗教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者,得免參加抽籤。
申請服替代役之資格、申請程序、期限、條件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替代役體位徵服替代役之實施日期,由行政院定
之。
現行條文
第五條
中華民國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於徵兵檢查
為常備役體位者,得依志願申請服替代役;替代役體位
者,應服替代役。
前項申請服替代役役男,具國家考試及格取得合於前條第
一項類別專長證照者,得優先甄試。
申請服替代役人數,逾核定數額時,以抽籤決定之。但因
家庭、宗教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者,得免參加抽籤。
申請服替代役之資格、申請程序、期限、條件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替代役體位徵服替代役之實施日期,由行政院定
之。
說明
一、申請替代役役男優先甄試制度的設立意旨,原意就在
有效運用人力資源,讓學有專精的各界人才能夠在不同的
政府機關內充分發揮所長,擔任輔助性工作,履行政府公
共事務或其他社會服務。
二、惟所謂專業能力之認定,原規定限制為國家考試及格
才符合甄試資格,過於刻板且與社會現況不符,許多專業
能力反而多半是由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證照(譬如教師
證),較國家考試更能反應專業,將之屏除在優先甄試之
列外,反而讓非專業之役男擔任不適任之專業工作,實有
違替代役優先甄試制度的宗旨,爲真正有效運用國家人力
資源,確應即時修正本條文。
提案人:魏明谷
連署人:周雅淑、蕭美琴、黃政哲、羅志明、陳道明、藍
美津、謝明源、唐碧娥、郭正亮、周伯倫、林豐喜、邱太
三、彭添富、段宜康、高志鵬、葉宜津、蔡同榮、廖本
煙、王幸男、李鎮楠、鄭國忠、李文忠、陳金德、洪奇
昌、郭俊銘、簡肇棟、林岱樺、賴清德、邱創進、陳景
峻、周清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