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魏委員明谷、謝委員明源、羅委員志明等 人,有
鑑於近年來國內大專以上院校高等教育之學費大幅調昇,
民眾接受高等教育的經濟負擔日益沉重,且目前政府積極
提倡終身學習,推廣在職高等教育,一般家庭中除子女教
育費用外,納稅義務人本人亦多有於大專院校繼續深造之
情形,故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提高教育
學費特別扣除額度,並將納稅義務人本人之教育費用亦納
入得予特別扣除之列,以符合社會現況並鼓勵終身學習。
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近年來國內各公私立大專院校之學費皆大幅調昇,已
可預見高等教育高學費的時代已經來臨,民眾為接受高等
教育所需負擔的經濟壓力日益沉重,雖然所得稅法第十七
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目明文規定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就讀大
專以上院校之教育學費可列為個人綜合所得稅特別扣除
額,然而該條文於民國八十四年修訂時所訂定之二萬五千
元額度已與社會現狀下動輒每學期四、五萬元的學費顯不
相當,實有調整之必要。
二、目前政府的教育政策,除著重向下紮根外,亦積極提
倡終身學習,發展在職高等教育,期能普遍提昇國民知識
水平與教育素質,培養專業領域的學術人才;且現在社會
中一般家庭除有負擔子女的教育經費外,多數納稅義務人
本人往往便仍是以在職進修的方式繼續在大專院校深造,
其教育費用之負擔亦是相當沉重,故為鼓勵終身學習,積
極培在職高等教育人才,應將納稅義務人本人之教育費用
亦納入得予特別扣除之列,方符合社會現況及政府鼓勵終
身學習之政策。
三、所得稅法之修訂直接影響人民財產權益,尤其所得稅
免稅額與特別扣除額等相關規定,應積極考量配合社會現
狀,故建請主管單位宜定期檢討相關條文是否有不合時宜
之處,並主動就其修訂提出具體意見,以免我稅法與社會
需求或政府政策時有背離之處。
修正條文
第十七條 (綜合所得淨額計算)
按前三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
稅額及扣除額後 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
(後略)
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
除額擇一減除,並減除特別扣除額:
(三)特別扣除額:
(後略)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子女就讀
大專以上院校之教育學費每年得扣除五萬元。但空中大
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或領有獎學金者
除外。
(後略)
現行條文
第十七條 (綜合所得淨額計算)
按前三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
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
(後略)
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
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
(三)特別扣除額:
(後略)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就讀大專以
上院校之子女教育學費每年得扣除二萬五千元。但空中大
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或領有獎學金者
除外。
(後略)
說明
一、有鑑於近年來國內大專以上院校之學費大幅調昇,已
可預見高等教育高學費的時代已經來臨,民眾為接受高等
教育所需負擔的經濟壓力日益沉重,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之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度已與社會現狀顯不相當,實有調整
之必要。
二、目前一般家庭除有負擔子女的教育經費外,多數納稅
義務人本人便是以在職進修的方式繼續在大專院校深造,
其教育費用之負擔亦相當沉重,故為鼓勵終身學習,積極
培養高等教育人才,應將納稅義務人本人之教育費用亦納
入得予特別扣除之列,方符合社會現況及政府鼓勵終身學
習之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