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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提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罰責檢討 刊載者:魏明谷委員 刊載日期:2003/05/20

案由:

本院魏委員明谷、王委員淑慧、藍委員美津等二十五人,

有鑒於交通部主管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四條所

規定危險物品運送業者應具備之資格與條件,以及第八十

八條有關機械腳踏車載物之硬性規定,其法令限制與現實

環境需求存在過大的差距與衝突,且其基層宣導不周,使

得地方員警經常曲解法令,而爲謀取較高的違規取締計點

積分,矯枉過正地逕行對業者施以不當取締,造成全國經

營桶裝液化石油氣業者在運送過程中頻頻遭受不合理之處

分,卻苦於無法一一申訴以玆救濟。是以,爲保障人民基

本權益和落實法規執行的正當性,建請交通部應會同各主

管機關,就現行相關法令進行修正檢討,並於道安會報中

積極提出宣導,要求基層員警應確實依法執行取締,以免

不當之法令及行政處分繼續侵害業者應有權益。是否有

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據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四條規定,車

輛裝載危險物品應遵守事項共列有七項,其中第一項就有

十七款規定,對運送危險物品之規範可說是相當周密,第

八十八條更是對機器腳踏車附載人員或物品訂定有具體明

確的限制。然而因現實環境需求與法令執行存在過大的落

差,反而產生許多影響全國液化氣體燃料業者權益的不合

理現象,其中最令業者詬病者有以下幾點:

(一)、運送人員必須接受的「危險物品運送人員訓

練」,每三年訓練一次,每次為期兩天。但是實際上,因

為現行之專業訓練課程授課內容多年來幾乎一無二致,所

以等於是強制業者每三年就要讓僱用之運送人員花費兩天

的時間去配合監理單位完成一場徒具形式的程序,不僅沒

有達成真正的訓練目的,更是耗費雙方的行政資源。

(二)、廠商貨主運送危險物品要先申請核發「臨時通行

證」,且每六個月需換證一次。該規定若適用在槽車定期

大量運輸上,因其係利用公路以固定路線進行長程運送,

固然有其公共安全考量上的需要,但是國內家用桶裝瓦斯

的業者多半都是長期在一定區域內營業,每日頻繁地以機

車或小型貨車隨各個消費者日常需求進行短程分送工作,

兩者運送期間、頻率與公安影響都並非可等而觀之。因此

所謂的臨時通行證制度若是不能採取分級、分量的管理方

式,不但名不符實,而且根本不具有實質效益,徒使業者

為換證程序疲於奔命。

(三)、申請臨時通行證必須填具「道路運送計劃書」及

「物質安全資料表」。承前述,家用桶裝瓦斯的經營模式

基本上是在一定區域內進行分送工作,惟其運送路線乃是

遍及該營業區域內的大街小巷,隨叫隨送,實難謂有固定

運送路線,尤其愈是鄉下偏遠地區,運送路線更是迂迴曲

折或是必須借用無以名之的產業道路,因此若要求各地分

銷業者事先擬定詳細的道路運送計劃書送審,無異是要逼

使業者偽造文書,審理機關實際上更不可能真正審查,最

終兩方都只是在知法犯法的情況下應付這項不合理的法定

程序。

(四)、運送人員除「臨時通行證」、「危險物品運送人

員專業訓練證明書」外,還必須隨車攜帶「物質安全資料

表」備查。據了解,該項規定所稱之物質安全資料表,其

記載內容僅係表明裝載物品名與性質,以便意外發生時能

易於辨認、及時採取適當的應變措施。但是實際上,一般

液化氣體燃料分銷業者多半都是以小型貨車或機車載送鋼

瓶容器(即俗稱之瓦斯桶),依照社會通念,其外觀就已

十足可供辨認其物品名稱與性質,然而許多員警仍據此項

規定查驗、取締其該運送人,未免與法令制定之意旨不

符,也令業者不勝其擾。

(五)、裝載車輛之左、右兩側及後方必須懸掛或黏貼一

定規格之警告標示、警示標誌,以及紅色旗幟。該項規定

若是毫無彈性地一律適用在所有裝載車輛時,常利用小型

貨車作為運送工具的瓦斯分銷業者,往往就會遭遇到現實

上難以適法的窘境,因為一旦該固定規格的危險物品警示

標誌與標示牌所佔空間,超出小型貨車車尾車斗必須加漆

車牌號碼後餘留之容許運用的範圍,業者就算想合法裝備

該種小型貨車運送,也是絕無可能了,這就等於是限制了

業者對運送車輛的選擇。

(六)、機械腳踏車載物時,輕型者載重不得超過五十公

斤、重型者載重不得超過八十公斤,所載貨物高度不得超

過駕駛人肩部,寬度不得超過把手。然而目前台灣普遍使

用中的瓦斯鋼瓶,空重二十二公斤、總重四十二公斤,高

度約為九十公分,相較於實際上一般機械腳踏車平均把手

寬度不過六十公分左右,機械腳踏車根本無法合法載運桶

裝瓦斯。但是眾所皆知的,國內業者以機車載送桶裝瓦斯

早已行之有年,因此該項規定不僅與社會現實需求不符,

落實在執行層次上更是有極大的差距,形同空設。

二、就另一方面而言,現行法令不僅與現實環境有許多衝

突面亟待檢討修正,又因其宣導不周,致使員警在執行取

締時,時聞其曲解法令取締桶裝瓦斯業者的情形。尤其依

警方內規訂定之獎懲標準觀之,取締該類公共危險物品運

送者違規計點高達一百點,相較於取締一般交通違規事件

僅有兩點違規計點而言,只要強力取締桶裝瓦斯運送人,

便能輕易達成三百點違規計點累積分,可以其績效優良記

嘉獎一次,這對員警執行勤務之方向絕對有相當大的影

響,極易對桶裝瓦斯業者產生矯枉過正的現象,讓業者苦

不堪言。譬如各地員警就經常有誤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為由,對未懸掛三角紅旗危險標誌

之運送桶裝瓦斯機車逕行不當舉發(同條第四項已明定該

項規定並不適用於裝載液化石油氣淨重未逾六十公斤之機

車)等情事,加上被取締之運送人或業者因其對相關法令

的了解有限,或是無暇一一就其不當舉發依法聲明異議,

以致其權益多此遭受不當行政處分的侵害,從而加深業者

質疑員警係刻意為獲得較高的取締積分、謀取較好的工作

績效而枉法取締的疑慮,激化了業者與執行員警的衝突。

三、綜上所述,交通主管機關應正視在台灣道路交通、居

住環境及消費習慣下,桶裝液化石油汽分銷業者需運用機

械腳踏車及小型貨車作為運送工具是無法克服之事實,法

令限制若是背離社會上現實需求,不但其合法性、合憲性

堪慮,不論其是否落實執行也都將令人非議。是以,爲保

障人民基本權益和落實法規執行的正當性,建請交通部應

會同各主管機關,儘速就現行相關法令進行修正檢討,並

於道安會報中積極提出宣導,要求基層員警今後應確實依

法執行取締,以免不當之法令及行政處分繼續侵害業者應

有權益,造成官民對立。

提案人:魏明谷、王淑慧、藍美津

連署人:黃政哲、王幸男、江昭儀、林育生、李明憲、何

敏豪、鄭三元、周雅淑、盧秀燕、謝明源、陳金德、湯金

全、林岱樺、林濁水、邱太三、蕭美琴、賴勁麟、賴清

德、段宜康、葉宜津、彭添富、陳景峻、邱永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