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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提案--大法官資格審查 刊載者:魏明谷委員 刊載日期:2003/06/05

案由:

本院魏委員明谷等人,為大院行使大法官同意權在即,而

大法官十五位候選人之中有六位曾任最高法院及高等法院

法官,為使全院委員於行使同意權前得以充分瞭解候選人

之學養、背景,以慎重審查候選人之資格,建請總統府除

提供候選人之基本資料及自傳外,尚應要求司法院提供曾

任法官之六位候選人,曾經參與審判之案件是否有重罪輕

判或論罪量刑背離社會一般標準之情形,以及積案未處理

之數量等資料,作為大院行使大法官同意權之參考。是否

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第七屆大法官之任命首次由立法院行使同意權,然有

關程序行使及審查方式之法令皆付之闕如,致使朝野為應

如何行使同意權,以及是否因此延會而爭執不休。有鑑於

大法官係行使憲法之解釋權及統一解釋法令,依司法改革

會議之結論,於民國九十九年底,大法官更將掌理全國所

有之終審案件,大法官之任命攸關國家之政治運作及司法

公正,其同意權之行使應極為嚴謹、慎重,是以在法令尚

未修正以前,總統府應本於提名之職責,充分提供候選人

個人相關之資料,以供行使同意權之立法委員參考。

二、總統府雖已提供大法官候選人之自傳、經歷等基本資

料,然對立法委員而言,仍無法據以判斷其適任性,且學

養、政治立場等係主觀問題,見仁見智,惟裁判品質係為

民眾之所切身,客觀可得評價,而大法官候選人之中有六

位曾擔任最高法院及高等法院法官,對於其裁判品質及效

率實有必要加以瞭解,俾據以判斷其是否足以適任大法

官,並加強民眾對大法官審判品質之信心。

三、民間有俗諺云:「一審重罪、二審輕罪、三審無

罪」,充分表現民眾長期以來對司法之不信任,過去不肖

司法人員及司法黃牛收受賄款或接受民間招待之情形時有

所聞,近幾年來經政府大力改革司法風氣,以及新生代司

法官自律自制下,司法風氣雖已見大幅改善,然案件之積

壓、拖延成為司法另一項為人詬病之處,固然係源自國人

好訟之民情,及裁判制度之設計不當,然法官之勤惰亦為

關鍵。有關法官之行為準則現行法規並無法官法,僅有司

法院函送各機關之法官守則,雖非法規命令,對法官仍有

相當之拘束力。按法官守則第三條,「法官處理案件,應

潔己奉公,發揮耐力、毅力,懇切和藹問案,予當事人之

充分陳述機會,周詳調查證據,裁判書類應認真製作,務

求定奪合宜、執法平允,使人信服。」即可得知法官之公

正裁判為法官品格高尚及適任之關鍵。既然大法官候選人

有超過三分之一人選為法官出身,若任職法官時其裁判品

質有瑕疵或拖延之虞,有違法官守則之規定,焉能適任大

法官?

四、是以總統府應本於提名大法官之職責,要求司法院提

供六位大法官候選人擔任最高法院及高等法院法官之裁判

資料,於裁判品質方面,應提供其參與審理之下級審案件

之判決結果供立法委員參考,以便瞭解其是否有濫用自由

心證,判決之罪刑明顯不合理的低於下級審之情形,於裁

判效率方面,則應提供其擔任法官時是否有積案過多,拖

延案件之相關資料,據以判斷其擔任法官時之公正及勤惰

情形,不僅讓立法委員得以作為行使同意權之參考,更進

一步藉由大法官同意權之行使,建立全民對司法之信賴

感,促進司法品質之改善,並維護大法官之裁判品質及信

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