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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提案-長途客運疲勞駕駛勞動檢查 刊載者:魏明谷委員 刊載日期:2003/09/23

案由:

本院魏委員明谷等二十二人,有鑑於近來國內長途

客運事故頻頻,多肇因於車輛檢修及司機疲勞駕駛以致增

高行車危險,是以爲徹底檢討國內長途客運業風險管理問

題,並充分保障勞工基本權益,降低國道肇事風險,建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儘速派員就國內長途客運業雇用駕駛員

之勞動條件進行全面性勞動檢查,以確實了解是否有工時

過長、規避適用勞基法、薪資結構不合理、違法扣發薪資

抵充賠償等情事,並要求其限期檢討改善,如此才能從基

本人事面降低長途客運危險行車風險,促使國內長途客運

正常發展,保障經濟劣勢的勞工權益與消費大眾行的權

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有鑒於近來國內長途客運業者車禍事故頻頻,造成許

多無辜民眾傷亡,諸如七月二十一日發生的尊龍客運火燒

車事件中造成六人死亡、多人輕重傷,六月三十日發生的

飛狗巴士衝撞北二高樹林收費站事件造成二死十二傷之慘

劇,再再凸顯出長途客運業爲牟取最大收益,所衍生出的

車輛檢修、安全管理不善和危險行車等問題,已經使得國

人長程旅運安全產生極大疑慮,各相關主管機關實應就其

權責,深入檢討目前國內長途客運經營管理的重大弊害何

在。

二、事實上,本席在接獲多位受害民眾陳情後,亦曾派員

陪同受害人前往某長途客運公司了解相關事宜,結果發現

國內部份長途客運業者爲牟取暴利,非但在車體上私自改

裝車輛、加裝座位,枉顧車輛安檢問題;在人員與車輛的

配置管理上,更是存在極大疏失,以致消費大眾搭乘長途

客運實是潛在極大危機:

(一)工時過長以致疲勞駕駛問題:由於國內多數長途客

運業者之營運管理未能建立起健全制度,因此部分業者爲

儘量降低人事成本以利競爭,雇用駕駛人員係採無底薪保

障制,完全以跑「單」(即趟次)次數計薪,因此其雇用

之駕駛員爲賺取足敷生計的薪資,每每需連續疲勞駕駛十

幾、二十幾個小時來「趕單」,超過法定工時甚多,結果

駕駛員長期處於惡劣的勞動環境之下,不但因耗損精神體

力而有礙其身心健康,注意力與應變能力也大幅降低,自

然會使危險行車的潛在危機逐日升高。

(二)假藉承攬契約規避僱傭關係:承上述,部分長途客

運公司爲節省人事成本、規避勞基法的適用,甚至在公司

內部關係上刻意以承攬班次名義替代勞僱關係,利用基層

勞工法律常識不足的弱點,與個別駕駛人訂定承攬契約,

以兩位司機共同使用一部車輛的方式,任由其自行輪流

「承攬」駕駛班次(即跑單),並規定由用車司機自行負

責駕駛車輛的車損與檢修責任,讓駕駛員從該公司的勞工

身分轉變成自營雇主,所以一旦其「承攬」期間有任何事

故發生,就可完全歸咎為駕駛員的個人責任,反之,則可

讓經濟優勢的業者輕易卸責。此舉明顯係爲規避勞基法的

適用,損害勞工基本權益的保障。

(三)薪資結構不合理:據了解,部分長途客運雇用駕駛

人員不但無底薪保障,而且薪資結構也十分不合理,不僅

每趟跑單計薪微薄,而且每單次還預扣部分薪資,聲稱係

供為日後績效獎金之情事,以國道客運北高線為例,駕駛

員每趟次僅計薪五百元,客運公司就會先預扣二百元,做

為績效獎金之基金。然而若是該名駕駛員於當月跑單次數

未及公司標準,或未任職未滿五個月離職,則該筆「績效

獎金」就會全數由公司沒入,不予核發,等於嚴重剝削勞

工應發薪資。

(四)違法扣發薪資抵充賠償: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

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然而實務上,許多長途客運業者卻仍是違法扣發其雇用駕

駛員的薪資報酬做為抵充車損、事故等各項民事賠償之

用。

1.車損賠償:由於業者車輛與人員的配置管理失當,許

多長途車輛在駕駛員輪流駕駛「趕單」的情況下,根本無

法獲得充分的檢修與保養,一旦有車損情形時,業者檢修

後就動輒藉維修費名義漫天喊價,逕自由駕車員薪資中扣

除部分薪資做為抵充車損賠償費用。長期惡性循環的結

果,駕駛員即使懷疑車輛有故障情事,也多隱匿不報,以

免遭到減薪,終使多數長途客運車輛都車況百出,等於是

一枚國道上的不定時炸彈,嚴重威脅駕駛勞工及乘客的人

身安全,這從近來頻頻發生的火燒車事件就可見一斑。

2.事故賠償:目前國內長途客運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時,

因為大眾運輸工具乘客險並未普及推廣、法令亦未有明確

賠償規範,以致受害人除了強制責任險理賠外,並無明確

的其他受償管道,就只有在對司機的刑事訴訟上附帶民事

求償,要求雇主連帶賠償。然而部份不肖客運業者在處理

事故善後賠償事宜時,不但未能適當的撫卹協助駕車勞

工,還可能無預警解雇,並預扣其應發薪資以追究勞工數

十萬至上百萬的事故車輛車損賠償和對乘客的民事賠償責

任,讓原就屬於經濟劣勢的司機背負不合理的雙重巨額賠

償。

三、綜上所述,爲徹底檢討國內長途客運業風險管理問

題,並充分保障客運駕駛員的基本勞工權益,降低國道肇

事風險,本席除籲請交通主管機關加強督導外,亦建請行

政院勞工委員會等權責機關,應就勞工權益部份主動調

查,全面性派員進行國內長途客運業雇用駕駛員之勞動檢

查,確實了解是否有工時過長、規避僱傭關係、排班密集

紊亂、薪資待遇結構不合理、違法預扣薪資抵充車損賠償

及事故賠償等情事,導致長途客運司機長期疲勞駕駛的問

題,形成對經濟弱勢勞工的不公平處遇,並要求業者限期

檢討改善,如此一來,才能從基本人事面上降低長途客運

危險行車的風險,促使國內長途客運業正常發展,讓經濟

劣勢的駕駛勞工權益和消費大眾行的權益更有保障。

提案人:魏明谷

連署人:陳建銘、郭榮宗、陳宗義、高孟定、林進興、梁

牧養、林文郎、羅志明、杜文卿、陳茂男、陳朝龍、蘇治

芬、湯火聖、侯水盛、余政道、何金松、藍美津、鄭貴

蓮、謝明源、郭俊銘、陳勝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