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本院魏委員明谷等二十二人,有鑑於近來國內長途
客運事故頻頻,多肇因於車輛檢修及司機疲勞駕駛以致增
高行車危險,是以爲徹底檢討國內長途客運業風險管理問
題,並充分保障勞工基本權益,降低國道肇事風險,建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儘速派員就國內長途客運業雇用駕駛員
之勞動條件進行全面性勞動檢查,以確實了解是否有工時
過長、規避適用勞基法、薪資結構不合理、違法扣發薪資
抵充賠償等情事,並要求其限期檢討改善,如此才能從基
本人事面降低長途客運危險行車風險,促使國內長途客運
正常發展,保障經濟劣勢的勞工權益與消費大眾行的權
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有鑒於近來國內長途客運業者車禍事故頻頻,造成許
多無辜民眾傷亡,諸如七月二十一日發生的尊龍客運火燒
車事件中造成六人死亡、多人輕重傷,六月三十日發生的
飛狗巴士衝撞北二高樹林收費站事件造成二死十二傷之慘
劇,再再凸顯出長途客運業爲牟取最大收益,所衍生出的
車輛檢修、安全管理不善和危險行車等問題,已經使得國
人長程旅運安全產生極大疑慮,各相關主管機關實應就其
權責,深入檢討目前國內長途客運經營管理的重大弊害何
在。
二、事實上,本席在接獲多位受害民眾陳情後,亦曾派員
陪同受害人前往某長途客運公司了解相關事宜,結果發現
國內部份長途客運業者爲牟取暴利,非但在車體上私自改
裝車輛、加裝座位,枉顧車輛安檢問題;在人員與車輛的
配置管理上,更是存在極大疏失,以致消費大眾搭乘長途
客運實是潛在極大危機:
(一)工時過長以致疲勞駕駛問題:由於國內多數長途客
運業者之營運管理未能建立起健全制度,因此部分業者爲
儘量降低人事成本以利競爭,雇用駕駛人員係採無底薪保
障制,完全以跑「單」(即趟次)次數計薪,因此其雇用
之駕駛員爲賺取足敷生計的薪資,每每需連續疲勞駕駛十
幾、二十幾個小時來「趕單」,超過法定工時甚多,結果
駕駛員長期處於惡劣的勞動環境之下,不但因耗損精神體
力而有礙其身心健康,注意力與應變能力也大幅降低,自
然會使危險行車的潛在危機逐日升高。
(二)假藉承攬契約規避僱傭關係:承上述,部分長途客
運公司爲節省人事成本、規避勞基法的適用,甚至在公司
內部關係上刻意以承攬班次名義替代勞僱關係,利用基層
勞工法律常識不足的弱點,與個別駕駛人訂定承攬契約,
以兩位司機共同使用一部車輛的方式,任由其自行輪流
「承攬」駕駛班次(即跑單),並規定由用車司機自行負
責駕駛車輛的車損與檢修責任,讓駕駛員從該公司的勞工
身分轉變成自營雇主,所以一旦其「承攬」期間有任何事
故發生,就可完全歸咎為駕駛員的個人責任,反之,則可
讓經濟優勢的業者輕易卸責。此舉明顯係爲規避勞基法的
適用,損害勞工基本權益的保障。
(三)薪資結構不合理:據了解,部分長途客運雇用駕駛
人員不但無底薪保障,而且薪資結構也十分不合理,不僅
每趟跑單計薪微薄,而且每單次還預扣部分薪資,聲稱係
供為日後績效獎金之情事,以國道客運北高線為例,駕駛
員每趟次僅計薪五百元,客運公司就會先預扣二百元,做
為績效獎金之基金。然而若是該名駕駛員於當月跑單次數
未及公司標準,或未任職未滿五個月離職,則該筆「績效
獎金」就會全數由公司沒入,不予核發,等於嚴重剝削勞
工應發薪資。
(四)違法扣發薪資抵充賠償: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
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然而實務上,許多長途客運業者卻仍是違法扣發其雇用駕
駛員的薪資報酬做為抵充車損、事故等各項民事賠償之
用。
1.車損賠償:由於業者車輛與人員的配置管理失當,許
多長途車輛在駕駛員輪流駕駛「趕單」的情況下,根本無
法獲得充分的檢修與保養,一旦有車損情形時,業者檢修
後就動輒藉維修費名義漫天喊價,逕自由駕車員薪資中扣
除部分薪資做為抵充車損賠償費用。長期惡性循環的結
果,駕駛員即使懷疑車輛有故障情事,也多隱匿不報,以
免遭到減薪,終使多數長途客運車輛都車況百出,等於是
一枚國道上的不定時炸彈,嚴重威脅駕駛勞工及乘客的人
身安全,這從近來頻頻發生的火燒車事件就可見一斑。
2.事故賠償:目前國內長途客運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時,
因為大眾運輸工具乘客險並未普及推廣、法令亦未有明確
賠償規範,以致受害人除了強制責任險理賠外,並無明確
的其他受償管道,就只有在對司機的刑事訴訟上附帶民事
求償,要求雇主連帶賠償。然而部份不肖客運業者在處理
事故善後賠償事宜時,不但未能適當的撫卹協助駕車勞
工,還可能無預警解雇,並預扣其應發薪資以追究勞工數
十萬至上百萬的事故車輛車損賠償和對乘客的民事賠償責
任,讓原就屬於經濟劣勢的司機背負不合理的雙重巨額賠
償。
三、綜上所述,爲徹底檢討國內長途客運業風險管理問
題,並充分保障客運駕駛員的基本勞工權益,降低國道肇
事風險,本席除籲請交通主管機關加強督導外,亦建請行
政院勞工委員會等權責機關,應就勞工權益部份主動調
查,全面性派員進行國內長途客運業雇用駕駛員之勞動檢
查,確實了解是否有工時過長、規避僱傭關係、排班密集
紊亂、薪資待遇結構不合理、違法預扣薪資抵充車損賠償
及事故賠償等情事,導致長途客運司機長期疲勞駕駛的問
題,形成對經濟弱勢勞工的不公平處遇,並要求業者限期
檢討改善,如此一來,才能從基本人事面上降低長途客運
危險行車的風險,促使國內長途客運業正常發展,讓經濟
劣勢的駕駛勞工權益和消費大眾行的權益更有保障。
提案人:魏明谷
連署人:陳建銘、郭榮宗、陳宗義、高孟定、林進興、梁
牧養、林文郎、羅志明、杜文卿、陳茂男、陳朝龍、蘇治
芬、湯火聖、侯水盛、余政道、何金松、藍美津、鄭貴
蓮、謝明源、郭俊銘、陳勝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