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臨時提案-檢討彰濱工業區排放水標準過高問題 刊載者:魏明谷委員 刊載日期:2003/12/01

臨時提案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星期二

案由:

本院魏委員明谷、顏委員錦福等二十八人,為彰濱工業區

放流水標準遠高於一般工業區,導致該區每一公噸廢水處

理費須高出其他工業區十幾元,嚴重增加廠商負擔、影響

投資意願,彰化縣政府招商工作也因此備受阻礙;且彰濱

工業區所適用之放流水標準係民國八十年初開發時,以上

千家廠商進駐時每日廢水排放總量預計達十六萬五千公噸

為依據而訂定此特殊之「彰濱標準」,然而如今廠商進駐

現狀與當時規劃差距甚大,所定標準顯已不切實際,確有

重新檢討之必要。是以,建請行政院重新檢討彰濱工業區

現行放流水標準,應暫時放棄特別嚴格之「彰濱標準」而

改採一般工業區之「國家標準」,或按排放水量大小及對

承受水體影響之情形,分階段實施,以降低廠商營運成

本、鼓勵投資進駐意願,有效提升彰濱工業區之競爭力。

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彰化縣招商團隊自九十一年起配合中央推出的

「006688土地租售優惠政策」,已接連舉辦四場「錢進彰

濱」、「電鍍專區」、「全新006688」、「006688大順大

發」等大型招商說明會,更全力推動彰濱設置「自由貿易

港區」,期為彰濱工業區帶來轉型契機;然近期招商雖已

有初步成果,但是對彰濱三千六百公頃廠區的整體開發來

說仍屬十分有限。如詳究其困境,可知相較於一般工業區

放流水標準(BOD/SS:30/30ppm,總磷/氮無管制),彰濱工

業區之放流水標準(BOD/SS:15/15ppm,總磷/氮有管制)竟

是採全國唯一且最嚴格的高標準,所以廠商如能將其廢水

污染處理降低至BOD/SS:30/30ppm之國家放流水標準要

求,在其他工業區設廠者就可自行排放,無須另外負擔污

水處理費,然而在彰濱設廠者卻因未達到

BOD/SS:15/15ppm和磷/氮管制之「彰濱標準」,仍須進入

污水處理廠並收取每公噸21元的處理費,無異加重廠商之

負擔,當然會影響大廠進駐意願,成為彰濱招商工作的一

大妨礙。

二、以目前彰濱所有實際設廠生產之廠商排放廢水之情形

統計,廠商處理過後之廢水進入彰濱污水處理廠核算之收

費平均高達每公噸37.97元,遠高於鄰近全興工業區之平

均收費(20元)或台灣其他工業區收費(24元)。且以污

水處理廠實際操作情形觀察,若處理到符合彰濱放流水標

準者,其水質幾乎比自來水還乾淨,處理難度極高,現今

因設廠家數未達飽和,廢水量尚低,因此現況廠商尚能以

「增加處理流程」、「加長沉澱時間」及「加強投入配

方」等方法勉強因應,但成本已相當可觀。

三、事實上,彰濱工業區如今所適用的放流水標準為民國

八十年初開發當時,預估若有上千廠商進駐彰濱,每日廢

水排放總量將達十六萬五千公噸,才訂定出此一比「國家

標準」還嚴格之「彰濱標準」,但是在歷經十餘年來經濟

不景氣與招商不順利的衝擊下,現今彰濱廠商進駐情形與

當初規劃時容有顯著差距,而且目前彰濱工業區每日實際

廢水總排放量僅約五千公噸左右,甚至還較鄰近工業區的

每日廢水總量為低,因此適用此全國最嚴格排放標準之結

果,僅徒然加重本區廠商污水廠處理成本(包括用電、水

量、配方、SS值/懸浮固體、COD值/化學需氧量、設備折

舊攤提……等)。

四、綜上所述,為求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之平衡,建請中

央主管機關應重新檢討彰濱工業區環境影響評估,視彰濱

廢水排放總量分級訂定放流水標準(如附表),暫時回歸

改採一般工業區所適用之國家標準,於未來實際排放總量

接近達到十六萬五千公噸時再行檢討適用較嚴格標準,以

降低廠商營運成本、鼓勵投資進駐意願,才能真正促進彰

濱順利招商,全面提升彰濱工業區之競爭力。

※ 附表:

放流水標準 一般工業區 彰濱工業區

水量(每日) 6萬5千噸以下 16萬5千噸以上

污染標準值 1.生化需氧量30 ppm

2.懸浮固體物30 ppm

3.無總氮放流水標準

4.無總磷放流水標準 1.生化需氧量15 ppm

2.懸浮固體物15 ppm

3.總氮15 ppm

4.總磷1 ppm

提案人:魏明谷、顏錦福

連署人:周慧瑛、黃政哲、王拓、盧博基、李俊毅、李鎮

楠、湯金全、周雅淑、朱星羽、蔡同榮、彭添富、謝明

源、簡肇棟、王幸男、賴清德、鄭國忠、段宜康、葉宜

津、陳景峻、蕭美琴、邱太三、李鎮楠、江昭儀、王淑

慧、陳朝龍、何金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