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提案
案由:
本院魏委員明谷、蘇委員治芬、高委員孟定、王委員幸男
等四十六人,有鑑於現行地方制度法對於行政區域的劃分
與設置,未充分考量區域發展現狀與實際需求以為規劃,
僅以人口數據做為單一劃定標準,實不符其建構健全的地
方自治法制、促進地方發展的意旨。是以,建請中央應就
執掌地方重要權利機關所在地,考量其行政地位與帶動區
域發展的重要性地位,將其列為升格設置縣轄市之條件之
一;並基於三權分立對等之原則,將縣政府、縣議會及地
方法院本院所在地,皆納入得升格設置縣轄市之要件中,
才能真正落實地方制度法健全地方法制、促進地方發展之
立法目的,特此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
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按現行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人口聚居達
十五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且工商業發達、自治財源充
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備之地區,得設縣轄市。」惟
就台灣各縣市發展現況而言,縣政府所在地通常即為該縣
政治、經濟、文化、交通中心,實宜納入得設為縣轄市之
範疇,較為允當。民國三十九年至八十三年施行之「台灣
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七條原亦規定:「人口聚
居之地區,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設縣轄市:一、縣政府
所在地。二、工商業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
共設備完善,其人口在十五萬人以上者。」由此可知,縣
轄市之設置除人口因素外,發展現狀與重要公權力機關所
在位址,亦為考量升格設置之應有要件。
二、事實上,就台灣省各縣轄市設置現況來看,就有許多
縣轄市的總人口數實際上並未達十五萬人以上之設置門
檻,但是仍因其重要地方權利機關(如:縣政府或縣議
會)之地緣關係而為地方發展之重心,進而升格設置為縣
轄市者:
(一)因係縣政府所在地而設為縣轄市者:如宜蘭縣宜蘭
市(人口數:九萬二千七百六十八人,以截至九十二年九
月份之統計數據為準,以下略同)、新竹縣竹北市(人口
數:九萬二千八百一十四人)、苗栗縣苗栗市(人口數:
九萬一千一百零三人)、南投縣南投市(人口數:十萬五
千零六十一人)、雲林縣斗六市(人口數:十萬三千二百
六十九人)、嘉義縣太保市(人口數:三萬二千八百五十
四人)、台南縣新營市(人口數:七萬七千八百九十六
人)、花蓮縣花蓮市(人口數:十萬七千五百二十五
人)、台東縣台東市(人口數:十一萬零八百九十九
人)、澎湖縣馬公市(人口數:五萬三千八百四十八人)
等。
(二)因係縣議會所在地而設為縣轄市者:如嘉義縣朴子
市(人口數:四萬四千二百八十人),即於民國八十一年
九月十日升格改制為縣轄市。
三、然而,有關地方人民重要基本權利的執掌機關,除了
執掌行政權的縣市政府、實現立法權的縣市議會之外,尚
有執行國家司法權的地方法院。如以彰化縣員林鎮和雲林
縣虎尾鎮為例,即為該縣地方法院之本院所在地,截至今
(九十二)年十月底之人口統計資料,其鎮內總人口數分
別已達十二萬七千二百六十人和六萬八千三百零九人,由
於地方法院係屬重要中央司法機構,每縣市只有一處本院
統籌管轄全縣之民刑事訴訟案件及其他非訟事件,因此境
內出入人口眾多,進而帶動各項工商服務業蓬勃發展。加
上當地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公共設施亦相當完備,
員林鎮內並設立有大葉大學、中州技術學院,斗六鎮也設
有環球技術學院等大專院校,教育資源亦十分豐沛,顯見
其發展現狀甚為優越,並具有帶動地方區域發展之重要地
位,實已具備升格縣轄市之充分條件。但是實際上,上述
兩鎮卻僅囿於人口總數未達現行地方制度法所規定之十五
萬人的門檻,而遲遲未能提升至縣轄市之行政地位,殊非
合理。
四、綜上所述,有鑑於地方制度法對於行政區域的劃分與
設置,本應充分考量區域發展現狀與實際需求來做為規劃
標準,若僅以人口數據做為單一劃定標準,實不符其建構
健全的地方自治法制、促進地方發展的意旨,因此對於執
掌地方重要權利機關所在地,實應一併考量其行政地位與
帶動區域發展的重要性,做為升格設置縣轄市之要件之
一。且基於三權分立對等之原則,行政、立法、司法權應
該等而觀之,爰建請修訂現行地方制度法第四條,將縣政
府、縣議會、地方法院本院所在地亦納入得升格設置縣轄
市之要件中,以真正落實地方制度法健全地方法制、促進
地方發展之目的。
提案人:魏明谷、蘇治芬、高孟定、王幸男
連署人:鄭國忠、藍美津、謝明源、蔡煌瑯、邱議瑩、陳
道明、盧博基、王淑慧、何金松、侯水盛、邱創進、周慧
瑛、賴清德、陳朝龍、鄭貴蓮、周清玉、蔡啟芳、陳宗
義、陳勝宏、卓伯源、湯火聖、張花冠、江昭儀、尤清、
李鎮楠、朱星羽、周雅淑、林國華、游月霞、謝章捷、賴
勁麟、簡肇棟、湯金全、郭俊銘、邱太三、葉宜津、陳景
峻、陳金德、洪奇昌、李文忠、段宜康、羅志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