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提案
案由:本院魏委員明谷、蔡委員啟芳等七十一人,為使替
代役制度更臻完善,研提修正兵役法第二十五條條文,是
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我國替代役制度實施迄今三年餘,各項業務已漸上
軌道,但替代役來源為一般役男,素質參差不齊,易造成
服勤單位管理困擾,是以,為能夠將相關訓練工作完善辦
理並因應上開問題,實需一處專責訓練場所,以落實訓
練、考核、管理等作為,而且,依現行法令規定,替代役
役男在服役期間無現役軍人身分,並未配置槍械,且服勤
特性與現役軍人不同,實應檢討「軍事基礎訓練」之規
定,以符合實際需要。
二、國防部基於戰備需要,並配合國軍現行推動「精進
案」,積極進行任務調整,為使國軍回歸戰訓本務,多次
協調要求內政部自行規劃辦理替代役軍事基礎訓練,並經
行政院核定自九十三年起由內政部接辦替代役軍事基礎訓
練,爰檢討修正現行兵役法及替代役實施條例中關於替代
役軍事基礎訓練之規定,期使替代役制度更為精進。
三、兵役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
表,如附件。
提案人:魏明谷
連署人:王 拓、賴清德、徐志明、許榮淑、趙永清、周
雅淑、唐碧娥、卓榮泰、鄭朝明、葉宜津、梁牧養、張川
田、劉俊雄、王雪峰、湯金全、林重謨、陳朝龍、陳勝
宏、林進興、江昭儀、陳唐山、邱永仁、陳茂男、賴勁
麟、周慧瑛、蘇治芬、郭俊銘、羅志明、邱垂貞、林豐
喜、盧博基、何金松、杜文卿、侯水盛、張清芳、藍美
津、高志鵬、王幸男、羅文嘉、余政道、邱創進、張學
舜、鄭國忠、郭榮宗、朱星羽、謝明源、林文郎、林濁
水、彭添富、吳東昇、林育生、李文忠、陳金德、湯火
聖、張俊宏、邱太三、陳景峻、李明憲、邱議瑩、蔡煌
瑯、尤 清、高孟定、段宜康、鄭貴蓮、蔡同榮、蕭美
琴、簡肇棟、陳忠信、沈富雄
兵役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我國替代役制度實施迄今三年餘,各項業務已漸上軌道,
但替代役來源為一般役男,素質參差不齊,易造成服勤單
位管理困擾,是以,為能夠將相關訓練工作完善辦理並因
應上開問題,實需一處專責訓練場所,以落實訓練、考
核、管理等作為,而且,依現行法令規定,替代役役男在
服役期間無現役軍人身分,並未配置槍械,且服勤特性與
現役軍人不同,實應檢討「軍事基礎訓練」之規定,以符
合實際需要。
國防部基於戰備需要,並配合國軍現行推動「精進案」,
積極進行任務調整,為使國軍回歸戰訓本務,多次協調要
求內政部自行規劃辦理替代役軍事基礎訓練,並經行政院
核定自九十三年起由內政部接辦替代役軍事基礎訓練,爰
配合擬具「兵役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條文中
「軍事基礎訓練」修正為「基礎訓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