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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提案-兵役法第二十五條修正案 刊載者:魏明谷委員 刊載日期:2003/12/09

法律提案

案由:本院魏委員明谷、蔡委員啟芳等七十一人,為使替

代役制度更臻完善,研提修正兵役法第二十五條條文,是

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我國替代役制度實施迄今三年餘,各項業務已漸上

軌道,但替代役來源為一般役男,素質參差不齊,易造成

服勤單位管理困擾,是以,為能夠將相關訓練工作完善辦

理並因應上開問題,實需一處專責訓練場所,以落實訓

練、考核、管理等作為,而且,依現行法令規定,替代役

役男在服役期間無現役軍人身分,並未配置槍械,且服勤

特性與現役軍人不同,實應檢討「軍事基礎訓練」之規

定,以符合實際需要。

二、國防部基於戰備需要,並配合國軍現行推動「精進

案」,積極進行任務調整,為使國軍回歸戰訓本務,多次

協調要求內政部自行規劃辦理替代役軍事基礎訓練,並經

行政院核定自九十三年起由內政部接辦替代役軍事基礎訓

練,爰檢討修正現行兵役法及替代役實施條例中關於替代

役軍事基礎訓練之規定,期使替代役制度更為精進。

三、兵役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

表,如附件。

提案人:魏明谷

連署人:王 拓、賴清德、徐志明、許榮淑、趙永清、周

雅淑、唐碧娥、卓榮泰、鄭朝明、葉宜津、梁牧養、張川

田、劉俊雄、王雪峰、湯金全、林重謨、陳朝龍、陳勝

宏、林進興、江昭儀、陳唐山、邱永仁、陳茂男、賴勁

麟、周慧瑛、蘇治芬、郭俊銘、羅志明、邱垂貞、林豐

喜、盧博基、何金松、杜文卿、侯水盛、張清芳、藍美

津、高志鵬、王幸男、羅文嘉、余政道、邱創進、張學

舜、鄭國忠、郭榮宗、朱星羽、謝明源、林文郎、林濁

水、彭添富、吳東昇、林育生、李文忠、陳金德、湯火

聖、張俊宏、邱太三、陳景峻、李明憲、邱議瑩、蔡煌

瑯、尤 清、高孟定、段宜康、鄭貴蓮、蔡同榮、蕭美

琴、簡肇棟、陳忠信、沈富雄

兵役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我國替代役制度實施迄今三年餘,各項業務已漸上軌道,

但替代役來源為一般役男,素質參差不齊,易造成服勤單

位管理困擾,是以,為能夠將相關訓練工作完善辦理並因

應上開問題,實需一處專責訓練場所,以落實訓練、考

核、管理等作為,而且,依現行法令規定,替代役役男在

服役期間無現役軍人身分,並未配置槍械,且服勤特性與

現役軍人不同,實應檢討「軍事基礎訓練」之規定,以符

合實際需要。

國防部基於戰備需要,並配合國軍現行推動「精進案」,

積極進行任務調整,為使國軍回歸戰訓本務,多次協調要

求內政部自行規劃辦理替代役軍事基礎訓練,並經行政院

核定自九十三年起由內政部接辦替代役軍事基礎訓練,爰

配合擬具「兵役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條文中

「軍事基礎訓練」修正為「基礎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