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提案
案由:本院魏委員明谷、蔡委員啟芳等七十一人,為使替
代役制度更臻完善,研提修正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十三條及
第五十五條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我國替代役制度實施迄今三年餘,各項業務已漸上
軌道,但替代役來源為一般役男,素質參差不齊,易造成
服勤單位管理困擾,是以,為能夠將相關訓練工作完善辦
理並因應上開問題,實需一處專責訓練場所,以落實訓
練、考核、管理等作為,而且,依現行法令規定,替代役
役男在服役期間無現役軍人身分,並未配置槍械,且服勤
特性與現役軍人不同,實應檢討「軍事基礎訓練」之規
定,以符合實際需要。
二、國防部基於戰備需要,並配合國軍現行推動「精進
案」,積極進行任務調整,為使國軍回歸戰訓本務,多次
協調要求內政部自行規劃辦理替代役軍事基礎訓練,並經
行政院核定自九十三年起由內政部接辦替代役軍事基礎訓
練,爰檢討修正現行兵役法及替代役實施條例中關於替代
役軍事基礎訓練之規定,期使替代役制度更為精進。
三、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十三條及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
提案人:魏明谷
連署人:周雅淑、梁牧養、賴清德、蔡煌瑯、王雪峰、許
榮淑、唐碧娥、王 拓、鄭朝明、葉宜津、趙永清、張川
田、林重謨、陳勝宏、邱永仁、陳唐山、陳朝龍、周慧
瑛、羅志明、賴勁麟、陳茂男、林進興、陳忠信、郭俊
銘、余政道、劉俊雄、藍美津、盧博基、謝明源、邱垂
貞、江昭儀、林文郎、林豐喜、侯水盛、張清芳、彭添
富、蔡同榮、高志鵬、邱創進、王幸男、郭榮宗、朱星
羽、何金松、徐志明、鄭國忠、杜文卿、蘇治芬、邱太
三、林濁水、李文忠、吳東昇、林育生、陳金德、鄭貴
蓮、湯火聖、張學舜、羅文嘉、張俊宏、陳景峻、李明
憲、尤 清、高孟定、湯金全、邱議瑩、卓榮泰、蕭美
琴、段宜康、簡肇棟、沈富雄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十三條及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總說
明
我國替代役制度實施迄今三年餘,各項業務已漸上軌道,
但替代役來源為一般役男,素質參差不齊,易造成服勤單
位管理困擾,是以,為能夠將相關訓練工作完善辦理並因
應上開問題,實需一處專責訓練場所,以落實訓練、考
核、管理等作為,而且,依現行法令規定,替代役役男在
服役期間無現役軍人身分,並未配置槍械,且服勤特性與
現役軍人不同,實應檢討「軍事基礎訓練」之規定,以符
合實際需要。
國防部基於戰備需要,並配合國軍現行推動「精進案」,
積極進行任務調整,為使國軍回歸戰訓本務,多次協調要
求內政部自行規劃辦理替代役軍事基礎訓練,並經行政院
核定自九十三年起由內政部接辦替代役軍事基礎訓練,爰
擬具「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十三條及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
草案,將條文中「軍事基礎訓練」修正為「基礎訓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