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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金素梅爭取自來水費回饋部落 刊載者:高金素梅委員 刊載日期:2007/09/07

全台灣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有一半以上位於原住民族地區,長久以來對於部落都沒有回饋機制,以致於受法令限制不得發展的部落都無法得到補償。93年6月,立法院審查自來水法修正案,在高金素梅委員的努力之下,終於通過「回饋條文」,其用意在於「受限者得償,受益者付費」,也就是現在都會地區的自來水用戶,每一度水都要繳交0.5元到回饋專戶,這些錢集中以後就要使用於保護區的鄉鎮、部落。

第十二條之三(水資源相關基金管理委員會之設立)

水資源相關基金應依各水質水量保護區分別設置專戶,各專戶並設置運用小組管理運用。專戶運用小組成員由相關中央主管機關、水質水量保護區與其用水地區地方主管機關、民意機關代表、居民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其設置要點由水資源相關基金管理委員會定之。

涉及原住民族地區之水質水量保護區,其專戶運用小組居民代表成員,應依比例由原住民居民代表擔任;其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應依比例運用於原住民族地區。

有鑑於原住民鄉鎮地大人少,以往回饋金分配都是以人頭計算,高金素梅委員特別在條文審查時加入以下附帶決議,以保障原住民部落的權益。

附帶決議:

一、原住民地區及偏遠地區專戶運用小組居民代表組成比例,應以土地面積比例為主,人口比例為輔計算之。

二、專戶運用小組成員居民代表人數應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

摘自:立法院公報第96卷第34期院會記錄第231頁。

以石門水庫的回饋金為例:在條文未修正前,復興鄉與尖石鄉只能分配到2千萬左右的回饋金(占全體回饋的40%),從96年度起復興鄉與尖石鄉共分配到8千萬的回饋金(占全體回饋的90%)。這就是高金素梅委員堅持立法保障原住民部落的決心與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