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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提案] 加強落實瑜珈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 刊載者:黃淑英委員 刊載日期:2010/03/09

99/3/9(二) 黃淑英委員針對瑜珈健身中心合約問題提出臨時提案:鑒於實務上常發生消費者於未全面瞭解合約內容即與大型瑜珈健身中心業者簽訂合約,日後解約時衍生許多消費糾紛。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建請行政院應於一個月內研議,健身中心等相關消費場所之定型化契約中涉及消費者重大權益的條款,應要求業者進行相關條文之說明,並使消費者充分瞭解後簽名確認,藉此加強業者的說明義務以及消費者之對相關消費權益之認知;同時,主管機關應加強查核,落實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此外,行政院應針對業者常用之行銷手法,加強防制宣導,以提高民眾的消費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