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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提案] 應將企業定額進用身障者列為投資指標 刊載者:黃淑英委員 刊載日期:2010/04/27

99/4/27(二)黃淑英委員於院會提出臨時提案,鑑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公私立單位需進用一定比例之身心障礙者。然而,該新制進用比例雖已於98年7月11日正式實施,但依照勞委會職訓局統計,截至98年12月底,私立單位未足額進用人數仍有3,226人,且不足額人數排名前十名之企業,多為上市上櫃之大企業。由於目前勞工保險基金、勞工退休基金於選取投資標的時,亦會考量該企業之企業社會責任。因此,為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並有效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建請行政院將企業定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情形,列為政府各大基金選擇投資標的指標項目之一,並納入「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