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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提案] 爐碴再利用 刊載者:黃淑英委員 刊載日期:2010/12/28

99/12/28(二) 鑑於爐碴再利用之管制屢有缺漏,致污染事件層出不窮,自去年高雄縣大寮爆發戴奧辛鴨污染案後,陸續爐碴夾集塵灰污染事件頻傳。為因應社會大眾、環保團體對爐碴再利用管理機制修正之呼籲,經濟部工業局於今年8月6日甫修正「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在電弧爐煉鋼爐碴再利用上加嚴管理。其中,規定「電弧爐煉鋼爐碴(石)經再利用程序之產出物,於出廠前應至少每年依國際間、國家標準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環境相容性檢測方法檢測一次」。然此規定所稱「環境相容性」檢測方法,環保署與工業局至今未清楚公告,致新修正之規定無法落實。為避免電弧爐爐碴再利用反造成土壤、地下水之污染,建請行政院協調環保署、工業局,儘速公告爐碴出廠前應進行之環境相容性檢測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