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別:院會
會期:07屆02期
日期:971230
主席:王金平; 曾永權
資料來源:公報:098卷003期 總號:3689一 64頁~204頁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7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
會議及提案內容:本院委員趙麗雲等34人,鑑於「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僅恃一紙行政命令—組織規程規範其運作,不但有違國會合理監督與機關法制化原則,民眾亦迭以該會委員名額係由政府代表及醫界人士寡占,有可能不當分配所繳納健保費用之疑慮,建請行政院儘速完成費協會之組織法制作業,並衡諸政府資訊公開、民眾參與監督之精神,督促費協會落實議程與紀錄之透明化,請公決案。
發言委員:趙麗雲(1次) P.185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P.185-186)
主提案委員:趙麗雲
提案內容:
主席:進行第二案,請提案人趙委員麗雲說明提案旨趣。
趙委員麗雲: ( 17 時 5 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及 33 位委員同仁,有鑑於「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對國家醫療資源分配與全民健保費率具有重大決策影響力,但是成立迄今已 12 年卻仍僅恃一紙行政命令-組織規程-規範其運作,不但違背本院有合法監督的權利,也跟機關法制化的原則違背,民眾亦常認為費協會委員名額係由政府代表及醫界人士寡占,能否妥當分配所繳納健保費甩之疑慮,爰提案籲請行政院儘速完成費協會之組織法制作業,並落實議程與相關紀錄之透明化,俾確保健保總額決策能孚眾望、釋眾疑。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二案:
本院委員趙麗雲等 34 人,有鑑於「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對國家醫療資源分配與全民健保費率具有重大決策影響力,然成立迄今已 12 年卻仍僅恃一紙行政命令-組織規程-規範其運作,不但有違國會合理監督與機關法制化原則,民眾亦迭以該會委員名額係由政府代表及醫界人士寡占,有可能不當分配所繳納健保費用之疑慮,爰提案籲請行政院儘速完成費協會之組織法制作業,並衡諸政府資訊公開、民眾參與監督之精神,督促費協會落實議程與紀錄之透明化,俾確保健保總額決策能孚眾望、釋眾疑。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依據研考會公布之行政院組織新架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簡稱費協會)係為衛生署的附屬機關,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其位階為三級機關,應該以法律明定其組織,然該會迄今卻仍以行政命令-「組織規程」規範其運作,並授權衛生署長具有遴聘委員的主導權;較諸與該委員性質類似的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而言,不僅組織條例已於民國 84 年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且明訂有組成方式及議決程序,明顯不合體制。
二、費協會為合議制委員會,依其組織規程設置委員 27 人,其中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保險付費者代表與專家學者、相關主管機關代表各占 l / 3 ,以協商方式達成「為協定及分配醫療給付費用」之設立目的,因此費協會每位委員所做之決議,對國家醫療資源之分配與全民健保費用的攤派影響甚鉅,以今( 97 )年度協定的 4 , 600 億元的健保總額為例,每位委員的發言價值即高達 170 億元。
三、費協會屬合議制委員會,然由於委員名額中由醫界及政府推派之代表即占了 2 / 3 席位,以致會議經常係由醫界強勢主導,民間團體對於費協會所做成的決議多有疑義與不滿。四、另查,該委員會雖非政府資訊公開法所稱合議制機關,但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所揭,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並應「適時為之」為原則,是以該委員會的會議紀錄是否應予以公開,向為民眾所關切:然據查該委員會目前議程於事前並未對外公開,民眾無法充分參與表達意見,且經常延容近 2 . 4 個月才上網公布僅有決議稿的紀錄,有關發言實錄、各項決議時實際在場委員名單及其背景資料、報告案等資料則付闕如,亦明顯違背前述法規所揭「主動公開」並應「適時為之」的原則。五、有鑑於費協會成立迄今仍僅依組織規程規範其運作,實有違國會合理監督與機關法制化之原則,提案籲請行政院儘速完成費協會組織之法制作業;另為化解民眾繳納健保費卻不知為何所用之疑慮,爰籲請行政院衛生署應本諸政府資訊公開、民眾參與監督之精神,督促費協會落實議程與紀錄之透明化,俾確保健保總額決策能夠孚眾望、釋眾疑。
提案人:趙麗雲
連署人:黃淑英 羅淑蕾 江義雄 李嘉進 陳淑慧
吳清池 李慶華 張慶忠 盧嘉辰 楊瓊瓔
呂學樟 林滄敏 林德福 黃偉哲 孔文吉
李明星 丁守中 江玲君 羅明才 簡東明
李復興 吳育昇 郭素春 鄭汝芬 侯彩鳳
黃志雄 林鴻池 邱鏡淳 楊仁福 費鴻泰
洪秀柱 陳根德 林明湊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 • 」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