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別:院會
會期:07屆02期
日期:980106
主席:曾永權
資料來源:公報:098卷003期 總號:3689二 3頁~535頁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7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
會議及提案內容:本院委員趙麗雲、黃志雄等35人,鑑於體委會近年來逾越組織條例之法定職掌,編列預算自辦硬體建設,因而嚴重排擠正常體育經費,礙及國家體育發展;建請行政院應儘速確立世運會主場館之賽後管運方式,並責成體委會未來編列年度預算時,應回歸機關法益,且本於專業,落實協調、輔導運動設施之營造及經營管理事宜,俾有效提昇運動場館之興設效益,請公決案。
發言委員:趙麗雲(1次) P.512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P.512-514)
主提案委員:趙麗雲; 黃志雄
提案內容:
主席:現在進行第二案,請提案人趙委員麗雲說明提案旨趣。
趙委員麗雲: ( 17 時 3 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趙麗雲、黃志雄等 35 人,有鑑於體委會近年來逾越組織條例之法定職掌,編列預算自辦硬體建設,因而嚴重排擠正常體育經費,礙及國家體育發展;又因該會歷年編列及執行相關預算以興建與輔導運用體育硬體之成效不彰,並未善盡輔導運用之責,不但導致所謂「蚊子館」現象,屢遭監察院糾正、批評,同時也讓社會各界對即將敔用的高雄世運會主場館是否將步上蚊子館後塵產生疑慮。爰提案籲請行政院應儘速確立世運會主場館之賽後管運方式,並責成體委會未來編列預算時,應回歸機關法益,且本於專業,落實協調、輔導運動設施之營造及經營管理事宜,俾有效提昇運動場館之興設效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二案:
本院委員趙麗雲、黃志雄等 35 人,有鑑於體委會近年來逾越組織條例之法定職掌,編列預算自辦硬體建設,因而嚴重排擠正常體育經費,礙及國家體育發展;又因該會歷年編列及執行相關預算以興建與輔導運用體育硬體之成效不彰,不但導致所謂「蚊子館 J 現象,屢遭監察院及本院預算中心糾正、批評,同時也讓社會各界對即將敔用的高雄世運會主場館是否將步上蚊子館後塵產生疑慮。爰籲請行政院應儘速確立世運會主場館之賽後管運方式,並責成體委會未來編列無度預算時,應回歸機關法益,且本於專業,落實協調、輔導運動設施之營造及經營管理事宜,俾有效提昇運動場館之興設效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8 條規定,體委會對於運動、休閒場館僅有規劃、協調及輔助之職責,然近年來體委會卻屢次編列自辦硬體建設預算,顯然已經逾越組織條例的法定職掌,並因而排擠了正常體育推展經費,礙及國家體育發展。舉體委會 98 年度預算為例,合計編列 65 . 34 億元,其中「整建運動設施」預算共 40 . 05 億元,即占去體委會年度預算總數額的 62 . 07 % ,已嚴重排擠政策主軸理應用於全民、競技運動之預算。而 98 年度加計入執行中之擴大內需分配於體育建設的預算合計約 90 多億元,僅賴現有運動設施處 10 名工作人員執行,是否得以完善落實執行績效,實令人憂慮。
二、據查, 2009 高雄世運會之場館營建,體委會從 95 年至 97 年已投入經費 44 . 75 億元,唯其主場館興建計畫係由體委會自起造人興辦(非補助)之工程,明顯與組織條例法定職掌不合;另查,體委會歷年在輔導硬體的營建與管理使用方面績效不彰,屢被監察院及本院預算中心批評與糾正,例如國家運動選手訓練中心、公西靶場迄今的預算執行率尚不到 1 成;又以目前高雄地區之公營運動設施均交由高雄市立體育處管理,然近年來該處主管之大型運動場館,包括中正運動場、中正技擊場、澄清湖棒球場及立德棒球場等,其實際使用率均未達 6 成,績效亦有待改進;尤其是體委會近日竟將應可為世運主場館帶來主要收益的場館「冠名權」以花費 5 萬元公帑方式來進行全國命名競賽,更凸顯該會主事人員對場館經營及成本會計概念的欠缺,社會各界亦因而對政府花費鉅額公帑興建的 2009 世運會主場館會不會步上「蚊子館」後塵,更添疑慮。
三、根據體委會新近委託民間單位所作之高雄 2009 世運會主場館賽後營運報告指出:該場館因基地緊鄰左營海軍基地,有開發高度限制且無成熟之商圈可予相輔相成,故未來發展有相當大限制;另外,該報告亦指出本案預定經營管理模式包括: 1 .政府經營管理、 2 .政府經營管理,部分專業委外經營管理、 3 .民間參與經營管理等三種模式,其中在民間參與經營管理模式方面,若政府於世運會賽事舉辦完成後,將場館交付民問業者營運 10 年,預估第 1 年場館全年用率僅 27 . 4 % ,且未來 10 年整體稅後股東權益報酬率將無法達到一般投資人 12 %之基本要求,質言之,該館賽後民間投資意願及營運成效均可能不高。
四、綜上所述,體委會不僅逾法編列預算自辦硬體建設,且動工興建世運會主場館之前,又未妥善負責規劃該館賽後經營的合理模式,爰籲請體委會除應儘速確定世運會主場館賽後營運模式,並設法提升賽後場館使用效益,以紓解各界認為政府花錢蓋蚊子館之質疑外,於未來編列年度預算時亦應回歸機關法益、落實法定職掌,不能再以排擠正常體育發展經費方式,建設大型硬體。同時在編列及執行輔助整建各地方運動設施相關預算時,更應本於專業善盡規劃、協調及輔助之職掌,俾落實政府興建運動場館之效益。
提案人:趙麗雲 黃志雄
連署人:賴士葆 羅淑蕾 江玲君 費鴻泰 林明湊
張顯耀 簡東明 李嘉進 蕭景田 黃偉哲
陳福海 陳秀卿 丁守中 劉盛良 廖婉汝
孔文吉 吳志揚 林正二 吳敦義 吳清池
廖正井 張嘉郡 李明星 林德福 徐少萍
邱鏡淳 呂學樟 洪秀柱 羅明才 吳育昇
郭素春 江義雄 鄭汝芬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現在進行第三案,請提案人楊委員仁福說明提案旨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