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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請經濟部儘速修訂電腦軟體分級辦法保護兒少_臨提 刊載者:趙麗雲委員 刊載日期:2009/02/24

會議別:院會

會期:07屆03期

日期:980224

主席:王金平; 曾永權

資料來源:公報:098卷006期 總號:3692一 338頁~423頁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7屆第3會期第1次會議

會議及提案內容:二、本院委員趙麗雲、盧秀燕、羅明才、林鴻池等35人,建請經濟部儘速修訂電腦軟體分級辦法,將電視遊戲軟體納入分級管制標的,並參考歐美、日本、新加坡等國作法,對於電玩遊戲採取審查制度,限制送審未核可者之上市販售;同時內政部亦宜酌予提高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5條第4項之供應者的罰鍰額度,俾落實保護兒童及青少年身心健康,請公決案。

發言委員:趙麗雲(1次) P.372-373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P.372-374)

主提案委員:趙麗雲; 盧秀燕 ; 羅明才 ; 林鴻池

提案內容:

主席:現在進行第二案,請提案人趙委員麗雲說明提案旨趣。

趙委員麗雲:(13時52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與盧秀燕、羅明才、林鴻池等35人,有鑑於網路遊戲、電視電玩已成為兒童及青少年主要休閒活動,然現行法規對於電視遊戲軟體卻迄無明確管理規範,其內容若涉暴力、色情者恐有貽害兒童及青少年心身健康之虞。爰提案籲請經濟部儘速修訂電腦軟體分級辦法,將電視遊戲軟體納入分級管制標的,並參考歐美、日本、新加坡等國作法,對於電玩遊戲採取審查制度,限制送審未核可者之上市販售;同時內政部亦宜酌予提高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5條第4項之供應者的罰鍰額度,俾落實保護兒童及青少年身心健康。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二案:

本院委員趙麗雲、盧秀燕、羅明才、林鴻池等35人,有鑑於網路遊戲、電視電玩已成為兒童及青少年主要休閒活動,然現行法規對於電視遊戲軟體卻迄無明確管理規範,其內容若涉暴力、色情者恐有貽害兒童及青少年心身健康之虞。爰提案籲請經濟部儘速修訂電腦軟體分級辦法,將電視遊戲軟體納入分級管制標的,並參考歐美、日本、新加坡等國作法,對於電玩遊戲採取審查制度,限制送審未核可者之上市販售;同時內政部亦宜酌予提高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5條第4項之供應者的罰鍰額度,俾落實保護兒童及青少年身心健康。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電腦網路遊戲、電視電玩已成為台灣兒童及青少年的主要休閒活動,然目前國內的電腦遊戲卻僅要求電腦軟體供應者自行分級,而業者雖依經濟部工業局所發布的電腦軟體分級辦法自行將遊戲軟體分為普通、保護、輔導和限制等四級,但由於所分級次不須送審,另外,網路線上遊戲部分雖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對有害兒童及青少年身心發展的網路內容須列為限制級,但由於迄無明確分級標準,故也同樣無從落實管制;至於電視遊戲則迄無分級管理相關規定,亦同樣無從管制。

二、為維護兒童及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歐美、日本、新加坡等國家對於電玩遊戲皆有明確規範,大多由政府委託財團法人執行嚴格的分級管理,且採取審查制,對送審未獲核可之遊戲軟體一概不准上市販售,例如:歐洲各國職司電玩遊戲分級組織為Pan-European Game Information(PEGI),計有29個歐陸國家參與,所有電玩按審查結果分為5級(3歲以上、7歲以上、12歲以上、16歲以上及18歲以上)加以管制;德國的電玩遊戲分級機關是Unterhaltungs software Selbstkontrolle(USK),將電玩分為5級(6歲以上、12歲以上、16歲以上、18歲以上、全年齡)管制;美國電玩分級主要負責機構為Entertainment Software Rating Board(ESRB),將電玩分為6級(EC-3歲以上、E-6歲以上、E10-10歲以上、T-13歲以上、M-17歲以上、AO-18歲以上)管制;日本電玩的分級機關是Computer Entertainment Rating Organization,將電腦遊戲軟體分成5級(A—全年齡、B-12歲以上、C-15歲以上、D-17歲以上、Z-18歲以上)管理,且對超過Z級者不頒發許可證;新加坡電玩分級機關是Media Development Authority,該國所有發行的電玩都必須經過審查,並分為2級(M16-16歲以上、M18-18歲以上)予以管制。

三、鑑於我國現行法律對於電視遊戲軟體尚無法源予分級規範,若其內容不當對兒童及青少年身心健康將有戕害之虞,爰提案籲請經濟部工業局儘速修訂電腦軟體分級辦法,將電視遊戲軟體納入分級管理標的,並且將分級方式由自行分級改為送審制;另外,內政部亦應酌予提高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5條第4項之供應者的罰鍰額度,俾落實保護兒童及青少年身心健康。

提案人:趙麗雲  盧秀燕  羅明才  林鴻池

連署人:李明星  張慶忠  丁守中  楊麗環  黃義交  林正二  蕭景田  呂學樟  林滄敏  鄭汝芬  謝國樑  黃昭順  簡東明  廖婉汝  鄭金玲  江義雄  吳清池  吳育昇  徐少萍  陳根德  蔡正元  廖國棟  張嘉郡  廖正井  孔文吉  楊瓊瓔  楊仁福  李嘉進  陳淑慧  郭素春  黃志雄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