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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公私立中小學收取代收、代辦費恐有違憲之虞_國是 刊載者:趙麗雲委員 刊載日期:2009/03/13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7屆第3會期第4次會議

日期:980313

摘要:憲法第一百五十九條明定受國民教育的機會一律平等,如果因為收取額外的費用,導致弱勢的兒童因為繳交不起而失學,那的確有違憲之虞。

委員:趙麗雲委員

發言內容:

國是論壇:各公私立中小學收取代收、代辦費恐有違憲之虞

主席:請趙委員麗雲發言。

趙委員麗雲: ( 9 時 42 分)主席、各位同仁。現在本席邀大家來玩「百萬小學堂」的遊戲。本席提供一些名目,它們有一個共同的名稱,大家猜猜看這個名稱是什麼。這些名目包括:腳踏車停放、游泳池使用、寄生蟲檢查、齲齒防治、尿液檢查、網路使用、電腦維修管理、午餐、燃料、蒸飯,還有沒有列出的班費、家長費、平安保險和書籍等等。它們的共同名稱是什麼?請搶答,計時開始。

顯然沒有人願意舉手,今天鄭部長沒有來列席,否則鄭部長應該能夠回答得出來,不過,他可能會不好意思答。沒有錯,這個名稱就是現行各縣市中小學校所收的「代收代辦費」,為什麼鄭部長會不敢答代收代辦費呢?因為他應該看過憲法,憲法第一百六十條明定, 6 歲至 12 歲的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其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這是什麼意思呢?我們再看看國民教育法第五條,對於國民中學的部分也有類似的規定。鄭部長也非常清楚,他們所核准各縣市政府可以對中小學校公私立收取學費是免繳的,可以用代收代辦的費用收高達 16 個不同項目的費用。

平心已而論,在這些林林總總的項目之中,容或有必要而且合理的地方,但是我們也必須注意到,其中有些項目的確有違憲之虞,比如現在已經是資訊時代了,教學能夠沒有網路和電腦設備嗎?假設游泳是體育課必修的項目,那收取游泳池使用費是合理的嗎?假設學校的學生活動是正常學習的一部分,那麼能夠再另外收學生的活動費用嗎?本席請教過憲法專家,他們認為確有違憲之虞,因為憲法第一百五十九條明定受國民教育的機會一律平等,如果因為收取額外的費用,導致弱勢的兒童因為繳交不起而失學,那的確有違憲之虞,所以,本席在此鄭重的告知中央政府。

所幸拜此次提出振興經濟特別預算的機會,終於使得上面這個叫做代收代辦費」的項目,得到大家的注意,也得到檢視。但是在檢視之後,請讓各地方政府澈底的審慎檢查,剔除不應該有的項目,而且對於弱勢兒童的補助必須是長年的,而不是靠特別預算來支援。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