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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公私立中小學收取代收、代辦費恐有違憲之虞_臨提 刊載者:趙麗雲委員 刊載日期:2009/03/10

會議別:院會

會期:07屆03期

日期:980310

主席:王金平; 曾永權

資料來源:公報:098卷008期 總號:3694 141頁~247頁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7屆第3會期第3次會議

會議及提案內容:二、本院委員趙麗雲、楊瓊瓔、鄭汝芬、盧秀燕等24人,建請中央政府督促各縣市教育單位縝審檢視轄內各級公私立學校學雜費、代辦及代收費項目,剔除不合理收費,並酌增免繳項目,尤其對非志願性失業家庭子女允宜寬列預算儘予補助、減免相關費用,請公決案。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發言委員:趙麗雲(1次) P.187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P.187-188)

主提案委員:趙麗雲; 楊瓊瓔; 鄭汝芬; 盧秀燕

提案內容:

主席:進行第二案,請提案人趙委員麗雲說明提案旨趣。

趙委員麗雲:(13時52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及楊瓊瓔、鄭汝芬、盧秀燕等24人,有鑑於各縣市中小學現行收費標準,雖然依法未收取學費,卻巧立名目、林林總總收取高達16項之雜費、代辦費及代收費,不僅造成家長額外負擔,其中部分項目更有違憲及國民教育法之虞。爰建請政府應該督促各縣市教育單位縝審檢視公私立學校收費項目,剔除不合理收費,並酌增免繳項目,尤其對非志願性失業家庭子女允宜寬列預算予以補助或減免,協助弱勢家庭安度經濟景氣寒冬。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二案:

本院委員趙麗雲、楊瓊瓔、鄭汝芬、盧秀燕等24人,有鑑於各縣市中小學現行收費標準,雖然依規定未要求學生繳納學費,卻巧立名目另行收取逾10項之雜費、代辦費及代收費,不僅造成家長額外負擔,其中部分項目收費更有違憲法及國民教育法之虞。爰提案籲請中央政府督促各縣市教育單位縝審檢視轄內各級公私立學校學雜費、代辦及代收費項目,剔除不合理收費,並酌增免繳項目,尤其對非志願性失業家庭子女允宜寬列預算儘予補助、減免相關費用,俾協助弱勢家庭安度經濟景氣寒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我國憲法第160條明訂:「6歲至12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其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另外,國民教育法第5條亦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小學學生免納學費;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並免繳其他法令規定之費用。」然檢視各縣市中小學現行收費標準,雖然依規定未要求學生繳納學費,卻巧立名目另收取雜費、代辦費及代收費,諸如教科書書籍費、蒸飯費、午餐費、午餐燃料費、住宿費、班級費、家長會費、學生平安保險費、尿液檢查費、齲齒防治費、寄生蟲檢查費、學生活動費、電腦設備維護及管理費、網路使用費、游泳池使用費、腳踏車停放費等。分析前述各項費用,雖有合理、必要項目但也有部分項目應屬於學費範疇,理當依法免繳者,例如學生活動費、電腦設備維護及管理費、網路使用費、游泳池使用費等。各縣市政府收取前述費用不僅有違憲法及國民教育法之虞,對弱勢家庭更是額外的負擔。

二、此波全球性經濟衰退所引發的失業潮以及企業員工被迫放無薪假,已造成許多家庭經濟頓時陷入困境,許多國中小學生因而繳不出營養午餐費、代辦費。據教育部統計,97學年度無力繳交營養午餐的國中小學生高達42萬6千多人,較去年同期增加10萬3千人;無力繳交代辦費有19萬3千多人,較去年同期增加了7萬6千人。目前僅有少數縣市減免部分代辦費項目,或針對急困學生補助代辦、代收費。僉以此波經濟衰退衝擊導致家庭經濟陷入困境的學生人數日益增多,爰提案籲請中央政府督促各縣市教育單位縝審檢視轄內各級公私立學校學雜費、代辦及代收費項目,剔除不合理收費,並酌增免繳項目,尤其對非志願性失業家庭子女減免相關費用,俾減輕其家庭負擔。

提案人:趙麗雲  楊瓊瓔  鄭汝芬  盧秀燕

連署人:黃志雄  孔文吉  賴士葆  邱鏡淳  張嘉郡  陳 杰  李復興  林滄敏  林德福  羅明才  廖婉汝  江玲君  林正二  羅淑蕾  吳清池  簡東明  鍾紹和  紀國棟  蔡正元  廖國棟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