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別:院會
會期:07屆03期
日期:980310
主席:王金平; 曾永權
資料來源:公報:098卷008期 總號:3694 141頁~247頁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7屆第3會期第3次會議
會議及提案內容:七、本院委員陳福海等28人,針對地方政府組織準則僅以各縣(市)人口總數為單一標準,作為設置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數量之準據,未考量地方特性,除不符地方治理實際需求,亦與地方自治精神有悖,建請地方組織結構應建立多元化的衡量指標,以符實需,請公決案。
發言委員:陳福海(1次) P.190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P.190-191)
主提案委員:陳福海
提案內容:
主席:進行第七案,請提案人陳委員福海說明提案旨趣。
陳委員福海:(13時57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等28人,針對地方政府組織準則雖已大幅擴大縣(市)政府自主組織權,惟該組織準則僅以各縣(市)人口總數為單一標準,作為設置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數量之準據,未考量地方特性,除不符地方治理實際需求,亦與地方自治精神有悖,建議地方組織結構應建立多元化的衡量指標,如人口數、經濟活動、自主財源、總預算額度等,均應納入,以符實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七案:
本院委員陳福海等28人,針對地方政府組織準則雖已大幅擴大縣(市)政府自主組織權,惟該組織準則僅以各縣(市)人口總數為單一標準,作為設置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數量之準據,未考量地方特性,除不符地方治理實際需求,亦與地方自治精神有悖,建議地方組織結構應建立多元化的衡量指標,如人口數、經濟活動、自主財源、總預算額度等,均應納入,以符實需。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當前地方自治的發展已邁入「以地方為中心」的時代趨勢,地方自治已成為各國政府深切體認必需加以重視的課題,而地方政府組織進行再造的重點,即在調整地方政府組織,以因應環境的變遷。
二、內政部訂頒之「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自民國88年公布施行以來,雖歷經多次修訂,但對於地方政府機關之組織規模,均以人口數為惟一的衡量標準,對於地方的治理特性的相關因素,完全未列入考量,其公平性與合理性常引起爭議。
三、以金門縣政府為例,其「以島立縣」的特性,除澎湖、連江二縣差可比擬外,與台灣本島其他22縣市特性完全不同,如金門縣目前擔負金門港管理機關責任,係其他縣市所未有;另尚有林務所、自來水廠等非地方自治業務單位,但其一級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依人口數標準,不得超過16處、局,如扣除中央法定之人事、政風、主計及警察等4個部門,則僅有12個業務處、局的設置餘地,嚴重壓縮地方政府治理空間。
四、再依現行人口衡量標準,金門縣政府一級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不得低於15人,以此標準,業務單位人數固有不足,而相關的秘書、主計、總務、人事、政風、法制、研考等輔助單位,則有偏多之嫌,但囿於規定,難依實際需要調整,成為地方治理的絆腳石。
五、建議地方政府組織準則應依地方政府特性,建立多元化指標,如地理位置、土地面積、自主財源、總預算額度等,以為組設一級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之準據。
提案人:陳福海
連署人:陳淑慧 吳清池 趙麗雲 林滄敏 郭素春 簡東明 孔文吉 吳育昇 帥化民 蔣孝嚴 羅淑蕾 廖正井 薛 凌 羅明才 盧秀燕 吳志揚 洪秀柱 江義雄 侯彩鳳 呂學樟 黃昭順 費鴻泰 林明溱 黃志雄 林正二 紀國棟 周守訓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