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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請以「勞工專責法庭」設置方式審理勞資爭議速審速決 刊載者:趙麗雲委員 刊載日期:2009/03/17

會議別:院會

會期:07屆03期

日期:980317

主席:王金平; 曾永權

資料來源:公報:098卷009期 總號:3695一 78頁~173頁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7屆第3會期第4次會議

會議及提案內容:六、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8人,鑒於勞動訴訟不比一般民事訴訟,其結果不但訴訟曠日廢時,讓勞工不耐久戰而被迫實質退縮,更因法官缺乏勞資關係的正確認知,而往往得不到合理判決,建請以專門審理勞資爭議、講究速審速決的「勞工專責法庭」設置方式,才能在司法管道裡對勞方進行起碼的權益保障與合理對待,請公決案。

發言委員:吳志揚(1次) P.116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並請轉請司法院研處。(P.116-117)

主提案委員:吳志揚

提案內容:

主席:現在進行第六案,請提案人吳委員志揚說明提案旨趣。

吳委員志揚:(13時59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8人,鑒於在強資弱勞的權力關係中,以及景氣持續衰退的情況下,透過官方介入,讓勞工有能力進入司法訴訟,確實不失一良策。然在大量失業潮的背後,勞動訴訟的補助卻是下策,因勞動訴訟不比一般民事訴訟,但台灣卻始終混為一談。由於勞動訴訟經常曠日廢時,所以很多勞工不耐久戰,最後被迫實質地退縮。更因為很多法官缺乏對勞資關係的正確認知,所以勞工往往得不到合理的判決,反而會遭到民怨。所以唯有以專門審理勞資爭議、講究速審速決的「勞工專責法庭」設置方式,才能在司法管道上對勞方進行最起碼的權益保障與合理對待。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六案:

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8人,鑒於在強資弱勞的權力關係中,以及景氣持續衰退的情況下,透過官方介入,讓勞工有能力進入司法訴訟,確實不失一良策,畢竟過往太多飽受權益侵害的勞工因懾於訴訟費用門檻,而隱忍讓步或放棄者不計其數。然在大量失業潮的背後,勞動訴訟的補助卻是下策,因勞動訴訟不比一般民事訴訟,但台灣卻始終混為一談,其結果不但訴訟曠日廢時,讓勞工不耐久戰而被迫實質退縮,更因法官缺乏勞資關係的正確認知,而往往得不到合理判決,反惹民怨。故唯有以專門審理勞資爭議、講究速審速決的「勞工專責法庭」設置方式,才能在司法管道裡對勞方進行起碼的權益保障與合理對待。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在全球金融風暴的影響下,企業發生關廠歇業與無薪休假,或其他影響勞工權益的勞資爭議案件大幅增加,去年度勞資爭議案件總數將近二萬五千件,較前年同期成長近二成五,瞻首今年走勢一路破底,是則工作現場的紛擾更加可畏。

二、為了充分保障勞工權益,協助勞工透過司法途徑尋求救濟,勞委會自三月份起展開「勞工訴訟立即扶助專案」,擴大現有勞工訴訟扶助機制,透過補助勞工訴訟所需律師費及訴訟期間生活費用,避免勞工因處於經濟弱勢地位及欠缺法律專業知識,而無法透過訴訟途徑尋求救濟。

三、然在大量失業潮的背後,勞動訴訟的補助卻是下策,因勞動訴訟不比一般民事訴訟,但台灣卻始終混為一談,其結果不但訴訟曠日廢時,讓勞工不耐久戰而被迫實質退縮,更因法官缺乏勞資關係的正確認知,而往往得不到合理判決,反惹民怨。

四、既然補助專案已明確認定為「勞動訴訟」,何不釜底抽薪,回應勞工爭取設置專門「勞工專責法庭」的訴求?以專門審理勞資爭議、講究速審速決的勞工法庭設置方式,才能在司法管道裡對勞方進行起碼的權益保障與合理對待,

提案人:吳志揚  

連署人:吳清池  廖國棟  陳 杰  江玲君  楊仁福  吳育昇  李嘉進  張嘉郡  孔文吉  羅明才  孫大千  趙麗雲  費鴻泰  徐耀昌  黃昭順  廖正井  林滄敏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並請轉請司法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