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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應建置廣告網路影音產品或遊戲軟體分級制度_國是 刊載者:趙麗雲委員 刊載日期:2009/04/17

會議別:院會

會期:07屆03期

日期:980417

主席:王金平; 曾永權

資料來源:公報:098卷022期 總號:3708 1頁~314頁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7屆第3會期第9次會議

議案代碼:002

案別:國是論壇

會議及提案內容:國是論壇

發言委員:趙麗雲(1次) P.155-156

內容:

國是論壇:政府應建置廣告網路影音產品或遊戲軟體分級制度

主席:請趙委員麗雲發言。

趙委員麗雲: ( 9 時 20 分)主席、各位同仁。最近有幾則廣告或遊戲軟體引發了許多爭議,例如瑤瑤的「殺很大」,舒舒的「童顏巨乳預言篇」,甚至有日本遊戲軟體教人家怎麼樣按部就班的去強暴婦女,當然引起了很多爭議 1 也讓主管機關-NCC 感到很頭痛,進退維谷,不知道該罰、不該罰、如何罰。平心而論, NCC 現在是引用衛廣法第十七條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來裁罰,這確實有爭議的空間,如果我們能學習其他先進國家的作法,以保護兒童少年免於不當資訊侵害的角度來裁罰,我相信全國會有共識的。

其實世界各國為了保護兒童的身心健康,對於類似案件都採取嚴刑重罰的方式,例如法國在 1 998 年就通過少年保護法,他們的裁罰非常重,只要提供色情產品給未成年者,要處 5 年徒刑加上 7 萬 5,000 元歐幣,相當於新台幣 330 萬元的罰金。如果是藉由網路散播、提供著,則處 7 年以上徒刑加上 10 萬歐元,也就是新台幣 440 萬的罰金。即使是我們認為開放社會的美國,對於 18 歲以下能接觸得到的媒體提供色情、不當等危害風俗的資訊,罰責也很重,要處罰 2 年徒刑及 2 萬 5,000 美元。我國當然也有這樣的規定,但是兒少法第五十五條只裁罰 6,000 元,如果供應暴力、色情、猥褻的出版品或電子訊息,只罰 6,000 元,這樣的結果當然會越罰越多,以統計數字的資料來看,從 92 年 5 月至今,增加的強制執行是 26 倍,也就是越捉越多。

最近有社福團體去進行普查,發現全國漫畫租書店中,有超過 92 %是公開陳列販售限制級產品的。至於大台北地區 180 家影音供應店的全面普查,發現這些店家百分之百公開陳列限制級的影片與光碟,這種情況表示我國兒童少年是暴露在這些不當資訊之下,這令人感到非常驚訝,而且是匪夷所思的。所以本席在此鄭重呼籲政府應該進行修法,對於這些提供不當產品給見童者嚴刑重罰,保護兒童遠雕這些傷害,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