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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請政府鼓勵企業投資或贊助體育事業以厚植運動實力 刊載者:趙麗雲委員 刊載日期:2009/03/31

會議別:院會

會期:07屆03期

日期:980331

主席:王金平; 曾永權

資料來源:公報:098卷014期 總號:3700一 86頁~547頁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7屆第3會期第6次會議

會議及提案內容:本院委員賴士葆、吳育昇、劉盛良、趙麗雲等26人,為中華棒球隊在世界棒球經典賽輸給中國隊,各界除痛加檢討外,如何有計畫厚植我國各項運動實力,實屬刻不容緩,建請政府應鼓勵企業投資或贊助體育事業,特別是透過租稅手段來達成,請公決案。

發言委員:賴士葆(1次) P.537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P.537-538)

主提案委員:賴士葆; 吳育昇 ; 劉盛良 ; 趙麗雲

提案內容:

主席:現在進行第十一案,請提案人賴委員士葆說明提案旨趣。

賴委員士葆:(17時24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賴士葆、吳育昇、劉盛良、趙麗雲等26人,為中華棒球隊在世界棒球經典賽輸給中國隊,各界除痛加檢討外,如何有計畫厚植我國各項運動實力,實屬刻不容緩。為此,政府應鼓勵企業投資或贊助體育事業,特別是透過租稅手段來達成,例如,財政部可以針對企業對運動活動的贊助經費,得列為費用扣除,金額不受「所得額百分之十」之限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十一案:

本院委員賴士葆、吳育昇、劉盛良、趙麗雲等26人,為中華棒球隊在世界棒球經典賽輸給中國隊,各界除痛加檢討外,如何有計畫厚植我國各項運動實力,實屬刻不容緩。為此,政府應鼓勵企業投資或贊助體育事業,特別是透過租稅手段來達成,例如,財政部可以針對企業對運動活動的贊助經費,得列為費用扣除,金額不受「所得額百分之十」之限制。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體育是國力的展現之一,要提升台灣體育國際的能見度,應將體育發展納入國家長期重點發展計畫,而無論從提升競技運動實力,或促進運動產業發展,或暢通運動員就業管道等方面而言,由政府協助扶植職業運動之健全發展,包括棒球、籃球、足球等團體運動項目以及高爾夫、撞球、網球等個人運動項目,均有其必要性。政府除應以政府資源改善運動設施、維持球團、贊助選手之外,尚應鼓勵企業贊助投資體育事業。

提案人:賴士葆  吳育昇  劉盛良  趙麗雲

連署人:林明溱  盧嘉辰  郭素春  費鴻泰  林鴻池  林德福  孫大千  鄭金玲  簡東明  陳淑慧  李鴻鈞  朱鳳芝  羅明才  楊瓊瓔  鄭麗文  呂學樟  林滄敏  曹爾忠  陳根德  廖正井  羅淑蕾  盧秀燕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