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別:院會
會期:07屆03期
日期:980407
主席:王金平; 曾永權
資料來源:公報:098卷017期 總號:3703 103頁~131頁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7屆第3會期第7次會議
會議及提案內容:本院委員趙麗雲、吳育昇等37人,鑒於國內房屋交易長久存在「虛坪」問題,嚴重損害購屋人權益,建請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及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增修法規,嚴加防杜此類資訊不透明、有礙交易公平及消費權益之情事發生外,並請內政部修訂「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及「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明確規範建物產權登記範圍,將未計入建築容積面積之雨遮、屋簷排除於登記項目,並以使用執照核准圖所登載之面積(平方公尺數),作為產權登記面積(平方公尺數)之上限,以期減少不當虛坪,有效降低購屋糾紛,請公決案。
發言委員:趙麗雲(1次) P.111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P.111-112)
主提案委員:趙麗雲; 吳育昇
提案內容:
主席:進行第二案,請提案人趙委員麗雲說明提案旨趣。
趙委員麗雲:(17時3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及吳育昇委員等37人,有鑒於國內房屋交易長久存在「虛坪」問題,嚴重損害購屋人權益,除建請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及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增修法規,嚴加防杜此類資訊不透明、有礙交易公平及消費權益之情事發生外,特籲請內政部修訂「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及「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明確規範建物產權登記範圍,將未計入建築容積面積之雨遮、屋簷排除於登記項目,並以使用執照核准圖所登載之面積(平方公尺數),作為產權登記面積(平方公尺數)之上限,以期有效降低購屋糾紛。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二案:
本院委員趙麗雲、吳育昇等37人,有鑒於國內房屋交易長久存在「虛坪」問題,嚴重損害購屋人權益,除建請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及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增修法規,嚴加防杜此類資訊不透明、有礙交易公平及消費權益之情事發生外,特提案籲請內政部修訂「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及「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明確規範建物產權登記範圍,將未計入建築容積面積之雨遮、屋簷排除於登記項目,並以使用執照核准圖所登載之面積(平方公尺數),作為產權登記面積(平方公尺數)之上限,以期減少不當虛坪,有效降低購屋糾紛。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台灣房地產市場長久以來隱藏的公設比驚人,虛坪計算方式各有玄機,使得民眾感覺買入的坪數與實際居住坪數有很大的落差。在寸土寸金的高房價時代,花費鉅資所買到的房子,的確看到許多房屋虛坪的案例層出不窮,且房價愈高的時候,虛坪問題顯得更加嚴重。據消基會隨機抽查台北縣市38棟大樓的房屋面積,發現公設佔總面積21.52%至52.65%,等於買一間50坪的房子,其中10.76至26.33坪屬於公設,但還不包含陽台、雨遮等附屬建物,再調查實際可住和權狀上的面積,虛坪比高達29.41%至66.01%,消費者花大錢買到的房子能看不能用。
二、一般公設比的計算,分母為主建物、陽台、雨遮等附屬建物及公共設施的總面積,分子為公共設施面積,假設陳先生向甲建商以每坪二十五萬元,分別買各一坪大的主建物、陽台、雨遮及公共設施面積,分母總計四坪,分子的公共設施為一坪,公設比為二十五%,總花費一百萬元;若有良心的乙建商未將雨遮列入附屬面積登記,陳先生同樣以每坪二十五萬元,分別買各一坪大的主建物、陽台、公設面積,分母縮小為三坪,公設比看似高達三十三%,但總花費僅七十五萬元,陳先生向甲、乙建商買到的室內面積相同,向乙建商購買卻省下二十五萬元。
三、依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73條第三項,及「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十一之三項:建築物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載明為陽台、屋簷或雨遮者,得以附屬建物登記之。
四、目前受薪階級想要擁有自己的房子本已非常辛苦,在年輕人已無力購買房子同時,如以虛坪計價再加灌不合理的公共設施,對購屋者無異雪上加霜,因此衍生訴訟,豈不勞民傷財。基此,籲請政府機關應儘速修訂法規,重新研擬合理之面積計算基準,明確規範建物產權登記範圍,落實保障購屋民眾權益,有效降低購屋糾紛。
提案人:趙麗雲 吳育昇
連署人:廖國棟 帥化民 陳淑慧 楊瓊瓔 呂學樟 賴士葆 林明溱 林正二 李明星 郭素春 孔文吉 羅明才 費鴻泰 盧嘉辰 徐耀昌 李嘉進 簡東明 徐少萍 江玲君 蔡錦隆 張嘉郡 羅淑蕾 朱鳳芝 鄭金玲 楊仁福 吳敦義 侯彩鳳 林鴻池 江義雄 陳秀卿 吳志揚 邱鏡淳 李復興 周守訓 孫大千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