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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日前北市有遊覽車遭起重機吊臂砸中意外檢討道路施工 刊載者:趙麗雲委員 刊載日期:2009/05/05

會議別:院會

會期:07屆03期

日期:980505

主席:王金平; 曾永權

資料來源:公報:098卷026期 總號:3712 149頁~240頁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7屆第3會期第11次會議

會議及提案內容:本院委員丁守中等21人,針就日前台北市發生遊覽車遭掉落起重機吊臂砸中的意外,除依刑法業務過失罪,將現場相關人員移送,並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處以罰鍰外,建請行政院應立即檢討各項道路交通及營建工程施工時地面的交管範圍與機制,以維護用路人安全,請公決案。

發言委員:丁守中(1次) P.215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P.215-216)

主提案委員:丁守中

提案內容:

主席:現在進行第一案,請提案人丁委員守中說明提案旨趣。

丁委員守中:(17時3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等21人,針就日前台北市發生掉落起重機砸死大陸遊客的意外,除依刑法業務過失罪,將相關人員移送,並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處以罰鍰之外,目前國內對於各項交通道路工程、地下管線與營建工程高空施工時,地面的交通管制以及用路人安全等,並無明確規劃,亦無如國外情形委請交警指揮交通,而施工人員及施工單位均需有明確標示與識別制服,更有明確指示施工單位及申訴電話機制。我們如果有這種機制,就不會發生宵小隨便圍起馬路偷人孔蓋、水溝蓋或是工程不負責而砸死人、摔傷人的情形。本席等特提案要求行政院應立即檢討各項道路交通及營建工程施工時地面的交管範圍與機制,以維護用路人安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一案:

本院委員丁守中等21人,針就日前台北市發生遊覽車遭掉落起重機吊臂砸中的意外,除依刑法業務過失罪,將現場相關人員移送,並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處以罰鍰外,對於各項交通道路工程、地下管線與營建工程高空施工時,地面的交通管制以及用路人安全等,並無明確規範,亦無如國外情形委請交警指揮交通,而施工人員及施工單位均需有明確標示與識別制服,更有明確指示施工單位及申訴電話機制,特提案要求行政院應立即檢討各項道路交通及營建工程施工時地面的交管範圍與機制,以維護用路人安全,防止再一次悲劇發生。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日前台北市發生遊覽車遭掉落起重機吊臂砸中的意外,調查結果顯示當時操作人員並未考量到工程環境、吊臂荷重能力等因素,初步判斷是人為疏失。

二、上述疏失依現行法令,僅能依刑法第二七六條的業務過失罪,將現場相關人員移送,並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未顧及勞工安全,處以最重的新台幣十五萬元罰鍰,以及依同法第十八條,沒有負起工地管理責任,處以最重的六萬元罰鍰。

三、然而此次意外,最主要的因素,除了施工單位的人為過失之外,施工單位施工時沒進行地面交通管制也是主要原因,雖然主管單位雖認定由於吊掛物沒有超過工地原本的範圍,因此不需作地面的交通管制。本席認為為顧及用路人的安全與權益,特提案要求行政院相關單位應立即檢討相關道路及地下管線、營建工程影響範圍內,施工時地面的交管範圍、相關標識、申訴制度,以維護用路人安全,防止再一次悲劇發生。

提案人:丁守中

連署人:林滄敏  林正二  簡東明  黃志雄  李復興  江義雄  蔣乃辛  朱鳳芝  羅明才  孔文吉  翁重鈞  林建榮  趙麗雲  廖國棟  邱鏡淳  李鴻鈞  吳敦義  帥化民  紀國棟  吳清池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