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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代言及網路不實廣告開罰?!_國是論壇 刊載者:趙麗雲委員 刊載日期:2009/10/09

會議別: 院會

會期: 07屆04期

日期: 981009

主席: 王金平; 曾永權

資料來源: 公報:098卷051期 總號:3737 1頁~323頁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7屆第4會期第4次會議

議案代碼: 002

案別: 國是論壇

會議及提案內容: 國是論壇

發言委員:趙麗雲(1次) P.236

國是論壇:名人代言及網路不實廣告開罰?!

內容:

主席:請趙委員麗雲發言。

趙委員麗雲:(9 時 23 分)主席、各位同仁。也許上週各位都注意到一則消息,即 FTC(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火速地以全票通過兩個新的行政命令,而這個命令都是針對見證不實及置入性行銷的規範,因此,從今年12月1日開始,我們就會發現,只要是任何消費者因為任何傳媒上的不實廣告、不當廣告而受害者,該廠商和傳媒都要連同受罰、賠償。而如果任何一個人上網post文,假設你自己並沒有真正使用過,或拿了上游廠商包括金錢和餽贈的任何好處,一定要明白揭示,否則每個案件可以處罰美金11,000元以上的罰鍰,同時,還可以連續裁罰。此一消息見報之後,我們的板橋地檢署也偵結了一個廣告見證不實的案件,有一批知名藝人,共超過 27 位,這27 位統統以緩起訴處理,因為他們完全沒有使用過產品,但他們卻為減肥、豐胸來做廣告。雖然罪證確鑿,但因為我們的法規不足,他們全部被緩起訴 ,當然,這些瘦了荷包又已經傷身的消費者是忿忿不平的。但同時,我們也看到網路上有些白目的業者,他們說名人不行的話,就大家一起來,兩包尿布就換一則廣告,可以純屬虛構,當然讓受害者抓狂,所以,抗議電話接不完,希望政府也要向FTC跟進,對於這些名人的見證不實廣告做嚴格規範。

當然,嚴格來講,要規範這部分難免都會涉及所謂廣告或言論自由的議題,必須相當慎重。但是,既然民怨已生,本席建議行政院,包括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尤其是媒體歸管的單位,應該要坐下來,好好面對此一問題,也許我們可以參考美國、加拿大用法規、罰則來歸管,或者像加拿大、韓國一樣,使用NGO一起來幫忙做事前的廣告預期審查制度來規範。無論如何,大家必須要面對廣告不實的確侵害消費者的權益,政府必須有力、全力地加以阻遏這個問題。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