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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請衛生署速修訂營養標準規範建立正確標示制度_臨提 刊載者:趙麗雲委員 刊載日期:2009/10/20

會議別: 院會

會期: 07屆04期

日期: 981020

主席: 王金平; 曾永權

資料來源: 公報:098卷053期 總號:3739 100頁~207頁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7屆第4會期第5次會議

會議及提案內容 本院委員趙麗雲、林鴻池、陳淑慧、郭素春、陳秀卿、蔡錦隆等35人,建請衛生主管機關儘速修訂「營養標準規範」據以建立正確、友善的食品營養標示制度,以及公告食品營養成分採樣及檢驗之標準程序,俾合理引導業者合法標示產品成分,維護民眾食的健康與安全,請公決案。

發言委員: 趙麗雲(1次) P.134-135

決議: 函請行政院研處。(P.134-136)

主提案委員: 趙麗雲; 林鴻池; 陳淑慧 ; 郭素春 ; 陳秀卿; 蔡錦隆

提案內容:

主席:進行第八案,請提案人趙委員麗雲說明提案旨趣。

趙委員麗雲:(13時59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及本院委員林鴻池、陳淑慧、郭素春、陳秀卿、蔡錦隆等35人,有鑑於目前市面上多數零食類商品之營養標示不符食品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且常有實際營養價值與標示不符,甚至刻意隱瞞實際熱量及不利健康素質之數據情形,無法提供消費者正確可靠的營養資訊,長此以往,甚至有引發消費者血壓異常、腎衰竭等病發之可能性。爰提案籲請衛生主管機關儘速修訂「營養標準規範」據以建立正確、友善的食品營養標示制度,以及公告食品營養成分採樣及檢驗之標準程序,俾合理引導業者合法標示產品成分,維護民眾食的健康與安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八案:

本院委員趙麗雲、林鴻池、陳淑慧、郭素春、陳秀卿、蔡錦隆等35人,有鑑於目前市面上多數零食類商品之營養標示不符食品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且常有實際營養價值與標示不符,甚至刻意隱瞞實際熱量及不利健康素質之數據情形,無法提供消費者正確可靠的營養資訊,長此以往,甚至有引發消費者血壓異常、腎衰竭等病發之可能性。爰提案籲請衛生主管機關儘速修訂「營養標準規範」據以建立正確、友善的食品營養標示制度,以及公告食品營養成分採樣及檢驗之標準程序,俾合理引導業者合法標示產品成分,維護民眾食的健康與安全。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食品營養標示的目的係建立消費者對營養標示之正確認識及提供其選購食品之參考資訊,基此,食品營養標示的方式、內容即須提供正確且消費者易懂的訊息。然據消保會今年度9月初所進行的市售零食類營養標示及品質檢驗結果卻發現,有4成6產品之營養值標示不符規定,其中以鈉含量標示不合格者占多數,甚至部分商品單一包的實際鈉含量就超過人體每日的標準攝取總量,若消費者誤信產品標示之數據,並據之攝取熱量、蛋白質、碳水化合物、脂肪、鈉含量等,長此以往,恐有引發高血壓及腎臟病之虞。

二、據查,因現行市售包裝食品營養規範係以每百公克(毫升)或以公克(毫升)為標示單位,與消費主觀認知係以一整份為單位大不相同,致消費者常無法一目了然,須待計算後才可清楚知道整份食品的營養素,實有改善之必要。另因現行法規對於食品營養標示成份的採樣程序尚未有統一標準,導致廠商對官方檢驗報告迭有爭議,也讓消費者無所適從,滋生對檢驗結果公信力的質疑。

三、為及早建置正確且友善的食品營養標示制度,以及食品成分採樣及檢驗之標準程序,爰提案籲請衛生主管機關儘速檢視、修訂營養標示法規標準,同時嚴格監督執行以落實提供民眾正確可靠之營養標示,俾維護民眾食的健康與安全。

提案人:趙麗雲  林鴻池  陳淑慧  郭素春  陳秀卿  蔡錦隆

連署人:費鴻泰  呂學樟  帥化民  蔣乃辛  林正二  林炳坤  王進士  劉盛良  盧嘉辰  孔文吉  張嘉郡  林建榮  徐少萍  楊仁福  簡東明  鍾紹和  翁重鈞  吳清池  吳育昇  紀國棟  廖國棟  林滄敏  朱鳳芝  李復興  黃昭順  江義雄  洪秀柱  盧秀燕  黃義交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