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7屆第4會期第12次會議
日期: 981204
摘要: 今天台灣有如此高敏感度及尊重度的新聞自由也是得之不易的民主成就,率爾以法律介入實際內容敘述的兩面刃是否該在此時殺出是值得省思的,是否更合理的配套才更沒有後遺症?畢竟我們希望新聞自由、兒童保護以及善良風俗的維護都能在這個社會兼容並蓄。
委員: 趙麗雲委員
國是論壇:就壹傳媒「動新聞」事件呼籲落實兒少法為要政府宜審慎介入媒體內容管理
內容:
主席:請趙委員麗雲發言。
趙委員麗雲: ( 9 時 12 分)主席、各位同仁。誠如方才吳委員所言,壹傳媒的動新聞話題持續延燒,不僅在媒體占有重大版面,甚至引起各界激情修法。經濟部工業局拔得頭籌將電腦軟體分級,並於 12 月 1 日上路,對於過去電視遊樂器、掌上型遊戲機未規管的部分都納入分級管理。NCC也趁勢而為修正兩項行政命令,對於累犯的電視廣播業者要給予 3 至 90 天的停播處分。
雖然本院被批唱空城計,但我們也不遑多讓,提出十幾個版本的兒少法修正案;此外,還有委員連署提出廣電三法,希望能夠直接以媒體內容侷限色情與暴力的模擬報導。本席想說的是,為了保護兒童,政府對於分級管理是責無旁貸,但對媒體內容的直接介入卻應審慎偽之。
事實上,以現行法律而言,兒少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及第五十八條都已有所規定,只要每一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願意負責將其規管的媒體納入分級管理,包括現在似乎仍無法可管的手機、MOD、IPTV等都能分級管理的話,根據現行兒少法即可裁罰,沒有無法可管,更沒有管不住的道理。第五+八條就明文規定違反者處以十萬到五十萬罰鍰且可累罰,還可以被勒令停業一個月到十個月。
換言之,其違法所得絕對比不上獲得的利益,所以應該是管得住,還不至於需要以直接侷限媒體內容的方式加以規管。畢竟,新聞自由固然不可無限上綱,應該要加以侷限,對於少數媒體違背倫理的行為也不能縱容,但今天台灣有如此高敏感度及尊重度的新聞自由也是得之不易的民主成就,率爾以法律介入實際內容敘述的兩面刃是否該在此時殺出是值得省思的,是否更台理的配套才更沒有後遺症?畢章我們希望新聞自由、兒童保護以及善良風俗的維護都能在這個社會兼容並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