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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體檢健檢引起隱私權問題請政府訂定標準流程_臨提 刊載者:趙麗雲委員 刊載日期:2009/11/10

會議別: 院會

會期: 07屆04期

日期: 981110

主席: 王金平; 曾永權

資料來源: 公報:098卷062期 總號:3748 55頁~87頁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7屆第4會期第8次會議

會議及提案內容 本院委員趙麗雲、楊瓊瓔、盧秀燕、張嘉郡、林鴻池等40人,建請衛生主管機關會同教育主管機關訂定學校健檢標準作業流程,並要求各級學校與健檢得標院所遵行,以落實知情同意及隱私權的保護;同時,衛生主管機關亦應訂定獎懲辦法,確實查核各院所門診隱私權維護規範之落實程度,請公決案。

發言委員: 趙麗雲(1次) P.74

決議: 函請行政院研處。(P.74-75)

主提案委員: 趙麗雲; 楊瓊瓔; 盧秀燕 ; 張嘉郡 ; 林鴻池

提案內容:

主席:繼續進行第四案,請提案人趙委員麗雲說明提案旨趣。

趙委員麗雲:(17時3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與楊瓊瓔、盧秀燕、張嘉郡、林鴻池等40人,有鑑於民眾就醫或檢查時隱私權遭侵犯事件時有所聞,衛生署雖曾公告門診隱私權維護規範,但這項規範對於各種私密檢查並未訂定標準作業流程,以致醫師在執行學生健檢或民眾體檢的時候,常因執行方式的不同,而徒生爭議疑慮。爰提案籲請衛生主管機關會同教育主管機關訂定學校健檢標準作業流程,並要求各級學校與健檢得標院所確定遵行;同時,衛生主管機關亦應訂定獎懲辦法,確實查核各醫院所隱私權維護規範之落實程度,俾杜絕爭議,落實保障民眾的隱私權。是否得當,敬請公決。

第四案:

本院委員趙麗雲、楊瓊瓔、盧秀燕、張嘉郡、林鴻池等40人,有鑑於民眾就醫或檢查時隱私權遭侵犯事件時有所聞,衛生署雖於今(98)年9月公告門診隱私權維護規範,然是項規範對於各種私密檢查並未訂定標準作業流程,以致醫師在執行學生健檢或民眾體檢時常因執行方式的不同,而徒生疑義、爭議。爰提案籲請衛生主管機關會同教育主管機關訂定學校健檢標準作業流程,並要求各級學校與健檢得標院所遵行,以落實知情同意及隱私權的保護;同時,衛生主管機關亦應訂定獎懲辦法,確實查核各院所門診隱私權維護規範之落實程度,並針對各類私密部位之診察或體檢項目,訂定更周整的維護隱私作業標準,俾杜絕爭議,並落實保障民眾隱私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據民間醫療改革團體指出,自民國95年迄今,國內媒體所報導侵犯民眾就醫或檢查時隱私權相關新聞已逾30則。有鑑於該類問題不斷發生,衛生署於98年9月10日公告門診隱私權維護規範,要求各醫療機構遵守,然而該規範對於各項私密檢查並未訂定標準作業流程,致各醫師有不同的執行方式,徒生爭議空間。

二、日前發生兩起國、高中女生,於未經學校與執行檢查的醫護事前充分告知同意情況下,竟被要求脫褲檢查疝氣,導致身心受創事件,顯見醫護人員無論於院內或應聘前往學校保健室執行問診業務時,未落實隱私保護規範,亦凸顯出制定私密檢查標準作業流程之必要性。

三、為保障學生健康檢查時的隱私權,爰提案籲請教育及衛生主管機關應全面檢討學校健檢流程,要求校方與健檢得標院所,落實知情同意、隱私權的保護,以及私密檢查標準作業規範;另為保障一般民眾就診隱私權,衛生主管機關亦應考量訂定罰則,確實查核各院所落實程度;同時針對各類私密部位之診察或體檢項目,增訂更周整的維護隱私作業標準,事先公開讓受檢者瞭解,以杜絕疑義、爭議。

提案人:趙麗雲  楊瓊瓔  盧秀燕  張嘉郡  林鴻池

連署人:陳淑慧  鄭金玲  羅淑蕾  賴士葆  呂學樟  鄭麗文  黃偉哲  林滄敏  翁重鈞  黃昭順  林明溱  林德福  帥化民  吳清池  羅明才  林建榮  簡東明  蔣乃辛  楊仁福  朱鳳芝  徐少萍  劉盛良  江義雄  王進士  郭素春  江玲君  陳根德  丁守中  盧嘉辰  廖國棟  孔文吉  李復興  紀國棟  吳育昇  陳秀卿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