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醫療單據相關辦法應以「修法」方式強制施行_臨提
刊載者:趙麗雲委員
刊載日期:2009/11/10
會議別: 院會
會期: 07屆04期
日期: 981110
主席: 王金平; 曾永權
資料來源: 公報:098卷062期 總號:3748 55頁~87頁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7屆第4會期第8次會議
會議及提案內容: 本院委員黃偉哲、林鴻池等38人,建請衛生署及相關主管機關應捨棄對於醫療單據相關辦法僅以「行政指導或法規命令」之方式規勸辦理,而應以「修法」之方式收強制施行之效,請公決案。
發言委員: 黃偉哲(1次) P.80-81
決議: 函請行政院研處。(P.80-81)
主提案委員: 黃偉哲; 林鴻池
連署提案委員: 王幸男 ; 葉宜津 ; 羅淑蕾; 鄭麗文; 陳節如 ; 陳瑩; 陳啟昱 ; 蔡煌瑯; 廖國棟; 李俊毅; 劉盛良 ; 黃淑英 ; 徐耀昌; 余天; 劉建國; 潘孟安 ; 涂醒哲; 高志鵬 ; 陳亭妃 ; 蘇震清 ; 趙麗雲; 管碧玲; 蔡正元; 邱議瑩; 田秋堇; 薛凌; 郭玟成; 林淑芬; 賴清德 ; 侯彩鳳; 蔡同榮 ; 吳清池; 江義雄; 徐少萍; 郭素春 ; 吳育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