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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交通部修訂大眾捷運法民眾可有條件攜寵物及喝白開水 刊載者:趙麗雲委員 刊載日期:2009/11/24

會議別:院會

會期:07屆04期

日期:981124

主席:王金平; 曾永權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7屆第4會期第10次會議

會議及提案內容:本院委員趙麗雲等25人,建請交通部允宜考量修正大眾捷運法,放寬對「關入籠內」之動物進入站區及車輛之限制,同時亦放寬對「白開水」飲用的限制,請公決案。

發言委員:趙麗雲(1次) P.50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P.50-51)

主提案委員: 趙麗雲

提案內容:

主席:進行第七案,請提案人趙委員麗雲說明提案旨趣。

趙委員麗雲:(17時9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及王委員進士等25人,有鑑於大眾捷運法的現行規定,對於攜帶未經許可之動物進入站區或車輛內者科以罰鍰。然而現今民眾與寵物之間多以家人相許,同居共食、同進同出,已經成為生活常態,如果嚴格限制不能共同搭乘舟車,等同於剝奪飼主的交通權益。同時,捷運法也限制民眾在車輛內飲食,這個規定,較之歐美國家及台鐵、高鐵之限制還嚴,對年長或健康情況有特別要補充水分需求之民眾並不恰當。爰提案籲請交通部修正相關法規,放寬對「關入籠內」之動物進入站區及車輛之限制,同時亦放寬對「白開水」飲用的限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七案:

本院委員趙麗雲等25人,有鑑於現行大眾捷運法雖對攜帶「未經許可」之動物進入站區或車輛內者科以罰鍰,卻經常可見民眾私攜寵物乘車之情形。僉以現今民眾與寵物間多以家人相許,同居共食、同進同出,已然成為生活常態,渠等共同搭乘舟車若予嚴格限制,等同剝奪飼主交通權益,至若民眾私自違法藏置動物於隨身行李,一旦動物脫離行李,則反而對其他乘客造成安全顧慮並有礙及搭乘品質之虞;另鑑於同法第一項第九款有關限制民眾於「禁止飲食區內飲食」之規定,較之歐美國家及台鐵、高鐵之限制還嚴,對年長或健康情況有特別需求之民眾尤不恰當。爰提案籲請交通部允宜考量修正大眾捷運法,放寬對「關入籠內」之動物進入站區及車輛之限制,同時亦放寬對「白開水」飲用的限制。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民眾飼養寵物風氣日益普遍,大眾捷運法雖規定未經許可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輛內者會被處以罰鍰,卻經常可見民眾將寵物裝入隨身行李袋乘車之情形,若寵物自行脫離行李袋將反而有影響乘車品質之虞。

二、據查,歐美先進國家大都允許乘客在搭乘捷運時進行飲食,且台灣鐵路局與台灣高速鐵路公司現行規定均未限制旅客飲用水。據此,台北及高雄捷運公司皆以維護站區清潔為理由,限制民眾飲用水,顯然標準不一,尤以民眾搭乘捷運時間至多可達一小時,旅途中的確可能發生民眾有因身體健康需要而必須飲水之情況。

提案人:趙麗雲

連署人:王進士  張慶忠  陳 瑩  林淑芬  盧嘉辰  江義雄  吳清池  黃偉哲  羅淑蕾  林炳坤  劉盛良  康世儒  呂學樟  翁重鈞  簡東明  孔文吉  徐少萍  張嘉郡  羅明才  楊仁福  侯彩鳳  朱鳳芝  林滄敏  楊瓊瓔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