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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請農委會訂定明確寵物飼養具備條件及虐殺罰則_臨提 刊載者:趙麗雲委員 刊載日期:2009/12/08

會議別: 院會

會期: 07屆04期

日期: 981208

主席: 王金平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7屆第4會期第12次會議

會議及提案內容: 本院委員趙麗雲、楊瓊瓔等34人,建請行政院農委會允宜參考先進國家地區的做法,訂定一套明確的寵物飼養應具備條件與標準及對虐待、殺害、棄養動物行為之罰則,一則藉之引導民眾體會寵物係生命而非物品,飼主有責任善加照顧的觀念與行為;二則藉以體現「動物保護法」之立法意旨,尊重動物生命,提升國家形象,請公決案。

發言委員: 趙麗雲(1次) P.94

決議: 函請行政院研處。(P.94-95)

主提案委員: 趙麗雲; 楊瓊瓔

提案內容:

主席:進行第三案,請提案人趙委員麗雲說明提案旨趣。

趙委員麗雲:(17時2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與楊瓊瓔等34人,有鑑於台灣民眾飼養寵物的風氣,隨著少子化及高齡化的趨勢已日益興盛,但部分飼主因缺乏正確的生命教育及寵物照顧觀念,以致惡意虐待或任意棄養寵物事件時有所聞,已嚴重影響國家形象。爰提案籲請動物保護主管機關—行政院農委會允宜參考先進國家地區的做法,訂定一套明確的寵物飼養應具備條件與標準及對虐待、殺害、棄養動物行為之罰則,一則藉之引導民眾體會寵物係生命而非物品,飼主有責任善加照顧的觀念與行為;二則藉以體現「動物保護法」之立法意旨,尊重動物生命,提升國家形象。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三案:

本院委員趙麗雲、楊瓊瓔等34人,有鑑於台灣民眾飼養寵物的風氣,隨著少子化及高齡化的趨勢已日益興盛,但部分飼主因缺乏正確的生命教育及寵物照顧觀念,以致惡意虐待或任意棄養寵物事件時有所聞,已嚴重影響國家形象。爰提案籲請動物保護主管機關—行政院農委會允宜參考先進國家地區的做法,訂定一套明確的寵物飼養應具備條件與標準及對虐待、殺害、棄養動物行為之罰則,一則藉之引導民眾體會寵物係生命而非物品,飼主有責任善加照顧的觀念與行為;二則藉以體現「動物保護法」之立法意旨,尊重動物生命,提升國家形象。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根據農委會統計,台灣地區養狗戶數百分比已由2001年的0.19%上升至2007年的13.99%,可見隨著少子化及人口高齡化的現象,寵物已成為家中不可缺少的一分子,民眾與其同居共食、同進同出,已然成為生活常態。

二、現行《動物保護法》雖規定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但是「適當」的定義太模糊,若有部分飼主缺乏正確的寵物照顧觀念或惡意虐待,將導致寵物受傷、死亡事件頻傳,影響國家形象。據農委會統計,2009年1-10月受理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高達18,008件,其中虐待、殺害動物的受理案件有570件(占3.2%),沒有被發現的虐待動物事件更可能高達數倍以上,顯見現行《動物保護法》雖對於虐待、殺害動物者定有罰則,嚇阻力卻有限。

三、輿論普遍認為對於動物生命之藐視,將會導致日後對於人身之侵害,爰提案籲請動物保護主管機關農委會允宜考量台北市動物衛生檢驗所參考日本《愛護動物與動物管理法》授權主管機關訂立寵物飼養標準及罰則之構想,訂定一套明確的寵物飼養應具備條件與標準及對虐待、殺害、棄養動物行為的罰則,一則藉之引導民眾體會寵物係生命而非物品,飼主有責任善加照顧的觀念與行為;二則藉以體現「動物保護法」之立法意旨,尊重動物生命,提升國家形象。

提案人:趙麗雲  楊瓊瓔

連署人:鄭金玲  江義雄  林淑芬  陳淑慧  黃志雄  薛 凌  李明星  黃偉哲  陳節如  葉宜津  徐中雄  王幸男  管碧玲  盧嘉辰  朱鳳芝  王進士  江玲君  鍾紹和  吳清池  劉盛良  簡東明  羅明才  羅淑蕾  黃昭順  張嘉郡  翁重鈞  陳秀卿  郭素春  徐少萍  蔣乃辛  楊仁福  紀國棟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