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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請經濟部修訂相關法規比照公用事業將各級公私_臨提 刊載者:趙麗雲委員 刊載日期:2009/12/22

會議別: 院會

會期: 07屆04期

日期: 981222

主席: 王金平; 曾永權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7屆第4會期第14次會議

會議及提案內容: 本院委員趙麗雲、鄭金玲、郭素春、楊瓊瓔、蔣乃辛、黃志雄、林鴻池等17人,建請經濟部允宜考量修訂相關法規,比照公用事業將各級公私立學校納入用電優惠對象,俾保障學校基本用電之需求,維護學生受教權益,請公決案。

發言委員: 趙麗雲(1次) P.264

決議: 函請行政院研處。(P.264-265)

主提案委員: 趙麗雲; 鄭金玲; 郭素春 ; 楊瓊瓔; 蔣乃辛; 黃志雄; 林鴻池

提案內容:

主席:進行第五案,請提案人趙委員麗雲說明提案旨趣。

趙委員麗雲:(17時5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及、鄭委員金玲、郭委員素春、楊委員瓊瓔、蔣委員乃辛、黃委員志雄、林委員鴻池等17人,有鑑於現行的學校用電優惠措施雖已行之有年,最近卻被檢討以不具法源依據而有被取消之虞。僉以我國教育預算原已捉襟見肘,如取消電價優惠,勢將排擠原定教育計劃施政經費,且恐加深城鄉學校環境之差距,礙及學生受教權益及其健康與安全等。爰提案籲請經濟部允宜考量修訂相關法規,比照公用事業將各級公私立學校納入用電優惠對象,俾保障學校基本用電之需求,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五案:

本院委員趙麗雲、鄭金玲、郭素春、楊瓊瓔、蔣乃辛、黃志雄、林鴻池等17人,有鑑於現行的學校用電優惠措施雖已行之有年,最近卻被檢討以不具法源依據而有被取消之虞。僉以我國教育預算原已捉襟見肘,如取消電價優惠,勢將排擠原定教育計劃施政經費,且恐加深城鄉學校環境之差距,礙及學生受教權益及其健康與安全等。爰提案籲請經濟部允宜考量修訂相關法規,比照公用事業將各級公私立學校納入用電優惠對象,俾保障學校基本用電之需求,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本院經濟委員會於審查明(99)年度台電預算時,有委員提案作成決議,要求台電不再給予學校用電優惠。其考量原因係以學校用電優惠不具法源依據,而長期優惠措施已影響台電正常營運權益,學校用電既屬必須,理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教育部編列預算支應。

二、據查,目前各級學校用電優惠措施中,國民中小學所占比例最高(98年度各級學校電費減收金額約9.56億,其中國民中小學約9億元)。然國民中小學預算結構上,人事經費比重高占83%,其他業務費及設備費僅占17%,且各項預算均有既定用途,實無法於原預算內調整支應台電取消優惠後所需支應之電費;另據主計處表示,近年來國家財務負擔極重,實無能力再增額學校用電經費,如取消電價優惠措施,勢將嚴重排擠已不寬裕之教育經費。

三、原教育預算既無法調整額外增加電費支出,勢必造成校方採取較不合理或不適當之用電節約方式,例如刻意減少學生照明及教學設施所需之各項用電,恐嚴重影響學校教學、學生健康及安全等。

四、爰提案籲請經濟部允宜考量修訂相關法規,比照公用事業將各級公私立學校納入用電優惠對象,俾保障學校基本用電之需求,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提案人:趙麗雲  鄭金玲  郭素春  楊瓊瓔  蔣乃辛  黃志雄  林鴻池

連署人:林滄敏  江義雄  劉盛良  林郁方  吳清池  洪秀柱  翁重鈞  張嘉郡  帥化民  徐少萍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