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別: 院會
會期: 07屆05期
日期: 990316
主席: 王金平; 曾永權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7屆第5會期第4次會議
會議及提案內容: 五、本院委員趙麗雲、陳秀卿等25人,建請衛生主管機關允宜參考先進國家已行之有年的良好制度,儘速修訂相關法規,全面推動醫師醫療責任險及診所責任險,一則協助醫師及醫療機構風險責任的分擔;二則合理有效解決醫療糾紛,促進健康的醫療生態,請公決案。
發言委員: 趙麗雲(1次) P.133
決議: 函請行政院研處。(P.133-134 [PDF])
主提案委員: 趙麗雲; 陳秀卿
提案內容:
主席:現在進行第五案,請提案人趙委員麗雲說明提案旨趣。
趙委員麗雲:(13時55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與陳委員秀卿等25人,有鑑於我國醫療糾紛與日俱增,但糾紛處理機制卻仍不健全,一旦醫療事故發生常衍生激烈爭執,不但傷害醫病關係,更耗費鉅大社會成本。僉以歐美等國行之有年類似強制汽車第三責任保險的醫療責任保險制度咸認為是既能降低醫院風險,又能保障病患權利的良方。爰建議衛生主管機關允宜參考先進國家已行之有年的良好制度,儘速修訂相關法規,全面推動醫師醫療責任險,及診所責任險,俾合理有效解決醫療糾紛,促進健康的醫療生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五案:
本院委員趙麗雲、陳秀卿等25人,有鑑於我國醫療糾紛與日俱增,但糾紛處理機制卻仍不健全,一旦醫療事故發生常衍生激烈爭執,不但傷害醫病關係,更耗費鉅大社會成本。僉以歐美等國行之有年類似強制汽車第三責任保險的醫療責任保險制度咸認為是既能降低醫院風險,又能保障病患權利的良方。而我國因現行法規並未對醫療行為人及經營者課以強制責任保險之義務,以致醫界投保醫療責任險的情形既不普遍,績效亦不彰顯。爰提案籲請衛生主管機關允宜參考先進國家已行之有年的良好制度,儘速修訂相關法規,全面推動醫師醫療責任險,及診所責任險,一則協助醫師及醫療機構風險責任的分擔;二則合理有效解決醫療糾紛,促進健康的醫療生態。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觀察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每年受理司法、檢察機關委託醫療糾紛鑑定工作案件數量的變化,76-86年間平均約191件、86-91年平均約347件、92-96年平均每年約為430件,98年更達553件,此數字尚未加入私下和解及病家放棄訴訟的醫療糾紛事件,顯見台灣醫療糾紛隨著時代、社會的變遷而有急遽增加的趨勢。
二、根據研究發現,醫師醫療責任保險既能降低醫院風險,又能保障病患權利,僉為處理醫療糾紛的良方。爰此,世界先進國家,包括美國、日本、英國等均有類似的制度,其實施結果,也咸認在實現對患者權利的救濟、醫師醫療風險的轉移、醫療糾紛成本的降低、醫療糾紛處理效率的提升,都有積極正面的意義。也因此,先進國家遂紛紛以立法強制全面加保方式積極推動醫療責任保險,以美國為例,每位醫師都必須加入強制責任保險,否則不准加入醫師公會或發給執業執照,大型醫院也不願聘僱。
三、目前我國雖然產險業者已開辦醫療責任險,一為醫師責任險,一為診所綜合險,但因現行法規並未對醫療行為人及經營者課以強制責任保險之義務,加上消保法之無過失責任不適用於醫療行為,因此醫界投保醫療責任險的情形並不普遍,也因而影響到分攤風險的成效與投保費用的成本效益。
四、另據醫療法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基此,目前國內雖有過失醫療責任險,但須經法院判決認定醫師有過失時才予理賠。然據研究報告顯示,只有28%的醫療事故是因過失行為所引起的,換言之,只有不到三成左右的病人得於醫療糾紛發生時透過現行制度得到理賠,但對於發生醫療事故的醫師而言,即便法院判決確定其並無過失,卻仍多飽受病家採取激烈方式強求索賠,諸如抬棺抗議、撒冥紙、黑道恐嚇等,甚至一再訴諸司法途逕,備受煎熬。
五、此外,由於醫療糾紛發生後,病家索賠數額不貲,醫師為減少醫療糾紛的風險,將本來可以直接人為判斷的結論,大都轉由透過儀器檢查來作最終判斷,導致醫療費用的節節高升,或是醫師為了避免風險,消極的拒絕醫治,最後受損失的還是患者。
六、爰提案籲請衛生主管機關允宜考察世界各國現有醫療責任保險制度,仿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方式,儘速將醫療責任險,包括醫師醫療責任險、診所責任險立法全面推動為強制第三責任險,一則協助醫師及醫療機構風險的責任分擔,二則保障醫療品質,以促進健康的醫療生態。
提案人:趙麗雲 陳秀卿
連署人:江義雄 黃志雄 洪秀柱 陳淑慧 盧嘉辰 鄭金玲 楊瓊瓔 朱鳳芝 張嘉郡 蔡錦隆 鍾紹和 林正二 侯彩鳳 徐少萍 盧秀燕 吳清池 楊仁福 林滄敏 郭素春 王進士 羅明才 蔡正元 簡東明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