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應制訂標準程要求電信業者_臨提
刊載者:趙麗雲委員
刊載日期:2010/03/23
會議別: 院會
會期: 07屆05期
日期: 990323
主席: 王金平; 曾永權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7屆第5會期第5次會議
會議及提案內容: 七、本院委員蔣乃辛、郭素春、羅明才、吳育昇等22人,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建請行政院應介入制定標準程序,要求電信業者若無法提供正常服務,不得收月租費外,應給予相同比例的時數補償;若民眾因此解約不得收違約金,並應賠償損失,請公決案。
發言委員: 蔣乃辛(1次) P.166
決議: 函請行政院研處。(P.166-167 [PDF])
主提案委員: 蔣乃辛; 郭素春 ; 羅明才 ; 吳育昇
連署提案委員: 曹爾忠; 羅淑蕾; 江玲君 ; 楊瓊瓔; 鄭金玲; 吳清池; 林滄敏; 蔡正元; 朱鳳芝; 盧秀燕 ; 趙麗雲; 廖婉汝; 林明溱 ; 徐少萍; 劉盛良 ; 孔文吉 ; 李復興; 楊仁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