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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政府參考美國制訂學校午餐法解決兒少肥胖問題_臨提 刊載者:趙麗雲委員 刊載日期:2010/03/30

會議別:院會

會期:07屆05期

日期:990330

主席:王金平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7屆第5會期第6次會議

會議及提案內容:六、本院委員趙麗雲、吳育昇、林鴻池、江玲君等31人,建請教育部儘速會同衛生署參考美國訂定「學校午餐法」,以「法律」位階來保障學生午餐的供應制度,並明確規範學生午餐的攝食營養標準,落實為學校營養午餐的品質與安全把關,請公決案。

發言委員:趙麗雲(1次) P.114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P.114-115 [PDF])

主提案委員:趙麗雲; 吳育昇 ; 林鴻池; 江玲君

提案內容:

主席:現在進行第五案,請提案人趙委員麗雲說明提案旨趣。

趙委員麗雲:(17時6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及本院委員吳育昇、林鴻池、江玲君等31人,有鑑於我國6-18歲兒童及青少年的肥胖盛行率遠較體型相近的鄰近國家新生代為高,已嚴重影響未來國人的健康體質。僉以相關研究業已證實經由飲食習慣的改善,配合身體活動量的增加可予有效改善肥胖問題,爰提案籲請教育部儘速會同衛生署參考美國訂定「學校午餐法」,以「法律」位階來保障學生午餐的供應制度,並明確規範學生午餐的攝食營養標準,落實為學校營養午餐的品質與健康把關,俾免我國兒童及青少年在營養午餐推廣之後反而呈現有體重無體力的不健康現象。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五案:

本院委員趙麗雲、吳育昇、林鴻池、江玲君等31人,有鑑於我國6-18歲兒童及青少年的肥胖盛行率遠較體型相近的鄰近國家,如新加坡、日本、韓國、中國大陸的新生代為高,已嚴重影響未來國人的健康體質。僉以相關研究業已證實經由飲食習慣的改善,配合身體活動量的增進可予有效改善肥胖問題,爰提案籲請教育部儘速會同衛生署參考美國訂定「學校午餐法」,以「法律」位階來保障學生午餐的供應制度,並明確規範學生午餐的攝食營養標準,落實為學校營養午餐的品質與安全把關,俾免台灣兒童及青少年在營養午餐推廣之後反而呈現有體重無體力的不健康現象。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我國的營養午餐自民國46年開辦以來,雖作了不少改善措施,例如:營養師納入學校編制、供餐流程及檢驗相關行政規範的制定,以及中央廚房的設置等,然而相較於先進國家係以「法律」位階來保障學生午餐的供應制度而言,我國的營養午餐仍有很大的進步空間。

二、舉美國為例,早在1946年即公布了《國家學校午餐法》將學生午餐的供應納入法制管理,明文要求政府每年制訂學生營養餐計劃,所需經費由政府提供;1969年美國總統簽署了《兒童餐衛生法》,藉以加強保障兒童飲食的安全;1995年聯邦政府甚至正式通過《美國學校午餐法》,其中對於各年齡層學童營養午餐應攝取的熱量、營養素、食物種類、數量,以及膽固醇、鈉及反式脂肪等物質的攝取都訂下標準,在在顯示美國政府透過營養午餐保障兒童及青少年健康飲食的決心與態度。

三、根據聯合國肥胖監測小組—IOTF今年所公布的資料顯示,我國6-18歲兒童及青少年的肥胖盛行率高達26.8%,在59個被監測國家中排名第16,遠較鄰近國家的新加坡(第32)、日本(第40)、韓國(第41)、中國大陸(第43)的新生代都胖。雖然兒童和青少年肥胖的原因十分複雜,但研究證實唯有經由飲食習慣的改善,配合身體活動量的增進可予有效改善。

四、爰提案籲請教育主管機關應儘速會同衛生主管機關訂定法規明確規範學校營養午餐的營養標準、食材、數量等,落實為學校營養午餐的品質與安全把關,俾免台灣兒童及青少年在營養午餐推廣之後反而呈現有體重無體力的不健康現象。

提案人:趙麗雲  吳育昇  林鴻池  江玲君

連署人:羅淑蕾  陳 瑩  陳亭妃  曹爾忠  盧嘉辰  羅明才  林德福  黃昭順  翁重鈞  陳秀卿  蔣乃辛  吳清池  徐少萍  廖國棟  簡東明  洪秀柱  郭素春  蔡正元  朱鳳芝  劉盛良  王進士  侯彩鳳  陳淑慧  紀國棟  楊仁福  江義雄  孔文吉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